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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法院受理问题的调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通过这几个月的运行情况看,在受理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从镇巴法院自2003年以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分析,在案件受理上存有不同情形,现分述如下:
  一、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形
  2003年以来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件,其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而进入诉讼程序的12件,由仲裁委作出实体处理的2件。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两类:一是超过申请仲裁期间,有13件;二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1件。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纠纷未经劳动仲裁实体处理而进入诉讼程序的占到85.7%,其实质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形同虚设。《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以来,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件,其中追索劳动报酬2件、工伤待遇1件。这3件的处理,均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
  二、从受理情况看,调解程序虚设,没有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协商解决。但从所处理的案件看,没有一件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其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1件而到法院来确认其效力。因此,法律规定的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没有发挥,即使有的企业设有调委会,也没有履行职能,致使劳动争议案件直接进入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三、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通知及其起诉时限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较以往的六个月时间有所延长。在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在什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没有规定具体期限,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建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之规定作出解释,即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的,可以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终局仲裁裁决的受理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情形的劳动争议案件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在这里就存在一个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范围、情形理解与解释问题。否则,就会形成终局性仲裁裁决而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列明情形。
  此外,终局性仲裁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是向劳动争议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法律规定不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3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人民法院规定不明,建议作出司法解释,即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添加日期:2008-9-8 16:38: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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