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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成因调查及建议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难题之一。执行难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因此,认真分析、探索和解决“执行难”,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执行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社会性极强的工作,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作有关,又与当前不如意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还与当前相关执行立法滞后性、不一致有关。
  一、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一)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
  1、执行队伍的建设。执行工作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用的社会实践活动,执行队伍经常要随时出击,难度高、风险大,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执行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执行人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还要拥有健全的体魄、一定的军事技能。但从目前情况看,执行人员的法律知识、必要的技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虽然各地先后组建了执行局这一法院内设机构,并按照分权制约的原则在执行局内部设立了负责执行命令和负责执行实施的内设部门,但从运作情况看,程序繁琐,部门之间相互缺少沟通,运作不畅。分工形同虚设。而且,缺少对相关日常事务进行协调管理、考核的综合部门。与当时设立主管执行工作部门,实行执行案件统一立案、统一执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的初衷不一致。执行机构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统一。
  3、执行经费保障不足。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特别是新的收费办法实施以来,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所必要的经费,包括差旅费、通讯费根本无法保障,严重影响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执行工作的有力开展。
  (二)社会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实践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超期的案件占的比重较大。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实践中经常发现,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就下落不明,进入执行阶段后,更是杳无音信,权利人不能及时实现权益,产生四处上访、信访等现象。
  2、申请执行人期望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正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无法理解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决定于自身是否及时有效的举证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反而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也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只等着拿钱。把法院当成保险公司。还有一部分申请执行人见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了,或者有人愿意为被执行人代为偿付时,或者由于个人恩怨,随即盲目提高要求,造成案件不能得以顺利执行。比如一些借贷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仅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利息,还坚持要求支付延期付款的双倍利息(迟延履行金),结果有时造成利息比本金还要大,被执行人无力偿付或在此情况下不愿履行义务。
  3、特殊主体难以执行。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到被执行人是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小组、部队的案件,通常会遇到相关部门以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由,要求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有的甚至在暗中设置重重障碍。例如:我院执行的赵小莉等十三人申请执行官显亮、石泉县熨斗、两河等三镇交通事故赔偿案,标的约三十余万元,但被执行人官显亮现在监所服刑,负有连带责任的石泉三镇,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仅履行了三万余元,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又因系当地县人大代表,当地人大常委会不同意而作罢,向当地有关领导反映后,迟迟没有突破性进展。
  4、执行威慑联动机制还没有确实建立运行。整个社会对执行工作虽然十分关注,但大都停留在文件、会议上,真正在实施上,却没有一套体制来监督、保障顺利运行。
  (三)法律环境
迄今为止,没有一部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司法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执行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大量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这些解释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现有的执行方式存在许多弊端:一是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存在冲突;二是现行的执行方式强制手段不足;三是执行标的物处理困难,对不能实现财产变现的执行标的物如何处理缺乏规定;四是对涉及到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往往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停止。甚至在最常见的扣划存款时,由于最高院和人行的联合通知规定的不完善,有的金融机构协助要求出具法律文书时,要求出具该案件从诉讼到执行阶段的所有法律文书,给执行活动造成了事实上的障碍。
  二、 建议:
  1、制定一部完善的强制执行法,突出强制性。执行威慑的联动部门实际上大部分都是在法律上负有协助义务的部门,建议该法将其纳入,以保障联动机制的正常有效运行。另外,进一步完善执行案件立案和退出制度,扩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围,实现收结案件的正常循环,从源头上缓解执行压力。
  2、强化执行宣传,更新执行理念,进行风险教育。针对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强化执行宣传,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风险教育十分必要,改变债权人认为法院判给多少,就应执行多少的观念和债权申请人“动动嘴”,执行人员“跑断腿”的被动局面。
  3、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工作是指导关系,建议将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上级法院的直接领导管理下,在辖区内统一调度,实施交叉执行,作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突破口。再者,作为执行力量的充实,可以将司法警察充实到执行队伍中,配合执行。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执行队伍,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充分认识到执行队伍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狠抓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另一方面,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对执行人员的配备、教育、培训予以政策倾斜,及时将不适应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执行岗位。
  4、建立新的执行管理模式,完善执行机构设置,厘清执行局与内设庭、室的关系。应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依据执行案件期限管理规定,建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重新设置部门职责,在执行局内部,增设综合管理部门,在执行局长的领导下,统一执行案件的立案、结案、包括退出程序管理和与外部社会的综合协调等行政管理事务。原来负责执行命令的庭,可专事执行财产的调查、控制工作,决定追加和变更当事人,做出强制措施的决定或命令。之后,转入执行实施部门,落实强制措施,对查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执行异议及决定是否参与共同分配事项,到期仍未执结的,需要退出执行程序的,则由执行局长领导下的综合部门审查前期执行行为是否依法到位,措施是否穷尽,并主持进行执行听证,完成案件的结案程序。这样,可以有效地厘清执行局、庭之间关系,明确职责,增强监督和沟通,便于执行管理和行政管理。当然,与此相对应的也要建立一套有别于审判的考核管理模式,以庭室为考核对象,重点考核执结率和兑现率,加强效能管理。
  5、真正做到审执兼顾。随着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也日益暴露出其弊端,有的案件诉讼虽然审理终结,但并没有案结事了,遗留给执行阶段的往往是无法执行的判决内容或丧失了执行时机。
  6、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投入,改善执行工作条件,提高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目前,基层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经费更少的矛盾,执行人员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而执行装备和安全防护设施也不能满足当前的执法要求,建立执行协助网络、增添执行装备,改善执行人员工作环境,都需要增加执行经费的投入。
  总之,执行难形成原因方方面面,有些是通过我们自身努力可以改善的,有些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但是只要我们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实事求是地分析执行难形成原因,以有利于解决执行难为出发点,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并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执行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缓解。

(作者:西乡法院执行局 李存佳   黄琼)
  
  
 


添加日期:2008-9-5 8:38: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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