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法院判决陈海远诉王永孝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在互相帮工中,一方受伤,双方如何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7年9月,原告陈海远和被告王永孝互相帮工收割稻谷。在给原告收割完后给被告收割时,原告给被告运稻谷途中,因套牛革子的绳索断裂,原告接上绳子后,继续运输时套绳再次断裂,牛革子后弹,击中原告头部,经县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1、脑挫裂伤;2、右额部急性硬膜外血肿;3、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治疗55天,共花医疗费22355.70元。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医疗费11846.70元,交通费360元,生活费2133.60元。原告出院后,被告又支付1100元,让原告恢复身体。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2007)法临鉴字第475号法医学司法鉴定书结论为:陈学远头部损伤,其伤殘级评定为八级伤殘。 裁判 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互相帮工,双方均为受益者。但原告在给被告运送稻谷时,其运输工具由被告提供,工具的安全性应由被告负责。因运输工具发生故障,导致原告受伤,被告负有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受伤致殘后的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殘赔金、被赡养人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远学因伤住院花医疗费22355.70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殘赔偿金、被赡养和抚养人生活费七项合计共计52306.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5691.81元,被告赔偿36614.89元,结除已支付15439.30元,再赔付21275.5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评析 本案中意见分岐有两点:一是原被告互相帮工,双方都是受益者。原告受伤系意外事故,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赔偿责任应共担。二是运输工具由被告提供,原告受伤是因运输工具发生故障所致,被告有过错,赔偿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关于赔偿责任的认定 本案与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侵害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那么,被告是否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与原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呢?损害是发生在互相帮工的过程中,双方还有亲属关系,赔偿责任的认定,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根据最高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虽然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的故意,但因运输工具是由被告提供,其安全性应由被告负责。故本案的赔偿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应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赔偿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那么原告是否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了?原告是一个成人,对其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在第一次套绳断裂后,本应中止运输或更换套绳,但原告自行接上后继续运输,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综合考虑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出了上述判决。原告要求上诉时,通过主审法官释疑,主动息诉,本案现已全部执结。
(作者 城固县人民法院 丁新华 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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