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而产生司法腐败问题,是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廉政教育才有说服力,制度才有约束力,惩治才有威慑力,才能确保司法公正、队伍廉洁。现笔者结合我院近年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对加强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作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对近年来查处案件的统计分析 (一)查办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1年以来,我院共查办违纪违法案件7件。其中,2001年1件,2002年、2003年各2件,2005年、2006年各1件。查办案件类型为,违法审判2件,违反审判纪律3件,其他违纪2件。涉案人员中,部门负责人3人,审判员2人,助理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的2人,行政记过4人,行政记大过1人。 (二)违纪违法案件呈现的特点 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全部在审判岗位,没有综合后勤部门人员。而且绝大部分违纪违法行为与案件的审判、执行有关。查办的7件案件中,违法审判、违反审判纪律的5件,占71.4%。其他违纪的2案中,也有1件是由于该名干警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利用自己的法官身份向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借款,数额较大,无力偿还,其为躲避债务而旷工,违反工作纪律而受到查处。 二是涉案人员中部门负责人占有较大比例。查处的案件中,涉及中层领导3人,占42.8%(另有一名审判员曾任中层领导职务),所占比例较高。而且涉案的部门负责人都是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多年,资历较深的法官。 三是违反审判纪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是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类型。查办的案件中违反审判纪律、违法审判占了5件,其它违纪仅2件。 四是违纪案件的性质比较严重。查办的案件中,有的与刑事案件有牵连,有的曾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社会影响较大。5名干警分别受到了行政记过以上的处分,说明了违纪违法的性质比较严重。 五是个别案件的潜伏时间较长,查处相对困难。有一起案件发生在2001年,2005年才发现,调查取证、处理颇费周折。 (三)违纪违法案件产生的原因 通过对违纪违法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个别中层领导对自己要求不严。涉案的3名中层干部担任中层领导职务时间较长,都是资历较深的老法官。在工作中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但没有履行好“一岗双责”,自己反而出了问题。从这些人的反思认识中可以看出,他们长期担任部门领导职务,放松了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凭经验和个人意志办事,导致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是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存在薄弱环节。我院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全部出现在审判工作岗位(以前查处的案件亦全部在审判工作岗位)。表明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存在薄弱环节,在干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三是制度的约束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有制度执行不到位或没有执行而导致干警违纪违法的情况。特别是内部管理、监督方面的制度执行的不好,对违纪违法案件产生埋下隐患。 四是干警思想上麻痹大意,甚至是麻木不仁。有相当一部分干警在谈到党风廉政建设时,总认为是说给领导听的,自己无职无权,不会出现问题,思想上警惕性不高,出现了问题时追悔莫及。 五是侥幸心理作怪。查处的违纪违法人员无一不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有的处于急于完成工作任务忽视程序而违纪,有的在亲情、友情或蝇头小利的诱惑下,认为自己只要做得隐秘,别人不会发现,或者搞所谓的“下不违例”,最终导致问题的发生,不管是哪种心态,其主观上都存在着侥幸心理。 二、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的重要性 从以上对违纪违法案件基本情况、特点以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违纪违法案件的产生主要是涉案者主观方面的原因,但是客观方面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因素,那就是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不力,给法官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审判、执行干警处在各种利益、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能否正确使用权力非常关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利益冲突增多,矛盾凸现,大量的纠纷涌进人民法院,法官们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但是在市场经济秩序不够完善,法制尚不健全的现实条件下,各方利益主体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追求利益最大化,甚至是非法的利益。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他们就会瞄准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来作文章。有的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的确存在,而处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执行拥有一定的决定权,法官能不能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化解矛盾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法官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防止那些挡不住诱惑、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清贫的意志薄弱者,经不住“风口浪尖”的考验,出现“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问题。 (二)审判、执行领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法院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身上,充分说明审判、执行领域是司法腐败问题发生的“重灾区”。这些问题的出现,大都是法官没有正确行使权力或滥用权力造成的,当事人、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只有抓住审判、执行这一关键环节,加强对法官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有效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而出现司法腐败问题,才能从源头治理司法腐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法官滥用权力违纪违法的危害性极大 由于制度、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说在“夹缝”中生存,要想尽一切办法,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树立自己的形象的确不容易。但是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砸法院牌子却很容易,往往经过不懈的努力取得的成绩,可能因为法官队伍中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前功尽弃,使法院的整体形象大打折扣。这些教训是沉痛的,我们对此必须要有十分清醒的认识,要最大限度地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的措施 五年中我们连续查处了7名干警的违纪违法行为,表明了查处案件的力度是相当大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这说明查办案件只是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一个方面,是治标之策,更重要的是要从规范法官行为,正确行使权力入手,加强预防,着重治本,标本兼治,才能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 (一)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线 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四不为”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我们要按照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持之以恒地抓好党风廉政的宣传教育,要经常性地组织干警学习党、政纪法规、《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及其他职业纪律规定,提高干警思想认识,消除麻痹大意思想。要利用典型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使老同志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晚节,年轻同志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走好每一步。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干警的思想认识问题,才能在行动上遵守廉政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公正审判,谨慎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筑起牢固的拒腐防线。 (二)完善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 实践经验表明,制度的作用贵在落实,再好的制度得不到落实,等于没的制度。因此,要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基础上,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要认真执行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形式,把有违纪苗头和正在演化的腐败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形成廉政预警、动态监督、保护挽救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挽救犯有轻微错误的同志。 (三)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惩治害群之马 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决不姑息迁就,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认真落实处分决定,对于受到处分的人员要兑现在公务员考核、工资调整、职务职级晋升、评先选优方面的处罚,使违法违纪人员不但在政治上受损失,在经济上也要受损失,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效地遏制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当然对违纪违法案件处理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慎重处理,罚当其过。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出现问题,否则,会出现更大的负面影响。 (四)充分发挥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把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目前,各级都在努力完善对法官监督的内外部机制,但重要是要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把监督的措施落到实处。对于纪检监察部门来说,要加强与立案、审判监督等部门的配合,通过群众举报、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审查认定、案件评查等渠道,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把监督落实到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之中。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重大的活动邀请他们参加,使他们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法院的工作以及法官的执法执纪情况。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只有发挥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才能形成监督的合力,使干警的审判、执行行为处于方方面面的监督之下。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使干警不规范、暗箱操作等行为无处可藏,防止和减少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增强干警的积极性和自豪感 在坚持从严要求、从严治警的同时,积极想方设法逐步提高干警的福利待遇,使廉洁勤政的干警得到实惠,增强干警的积极性和自豪感。也只有逐步提高干警的福利待遇,使那些为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的人员不得不算经济帐,要权衡利弊轻重。因此,逐步提高干警的福利待遇对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总之,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既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也是工作难点。我们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机制体制,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纪依法办事,教育与惩处并重,为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而不懈地努力。
(宁强县人民法院纪检组 王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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