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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功能与裁判文书的改革

 

      摘 要:裁判文书以其特有的格式、特殊的语言习惯、明确的权利义务分配、发生法律效力的提示,彰显着司法拘束力的存在;裁判文书记录着诉讼活动的主要过程,补充了在庭审活动中对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说明之不足,对法条进行法理阐释,指出适用某项法律的依据,这样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诉讼活动能够获得公众的信赖,因而裁判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的载体;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了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全过程,告知当事人法官对证据认定的理由或者自由心证的依据,公开法官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内心确信过程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法理依据,因而它是对司法公开的宣示。裁判文书的改革应当以其上述功能及其实现为基础。而当前的裁判文书并未较好地实现其功能,主要表现在:规范性、严肃性欠缺;普遍不重视认证过程和判案理由的表述;论理不充分且缺乏针对性;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未得到必要的展示。裁判文书的改革应当围绕上述问题进行。通过强化责任、保持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增加裁判文书封面等措施,增强裁判文书的司法拘束力;通过充分展现案件事实的公开性和完整性,深入阐述认证和判案的理由,变传统“法条——事实——结论”模式为“法条——法条解释——事实——结论”新模式,增强司法公信力;通过明确表述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如起诉、上诉时间,证据提交、转递情况,因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增强司法透明度。
      关键词:裁判文书 功能 改革

      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不仅在于回应社会纷争,确定利益分配,而且反映了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记录着裁判者获取裁判正当性的理由,因而成为一国法治理念和法治状况的反映。因为裁判文书如是价值,关于裁判文书的改革被列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务界对裁判文书的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综观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裁判文书的语言文字、行文繁简、说理论证方面存在的问题,简言之,即主要着眼点在于技术层面的问题。无疑,这些探讨对推动裁判文书的改革是富有意义的。但是,上述探讨终究是对现象的观察,其观察角度的合理性如何,即为什么认为“那些现象”是问题,目前的讨论并没有作出回答。因而,由探讨而来的改革建议的说服力、完备性和准确性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司法活动必然有一定的功能,其功能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的。“载体表现得如何”,其指向是载体所要表现的功能。因而笔者试图以裁判文书的功能为切入点,检视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裁判文书的改革建议。
                                 
      一、裁判文书功能的应然分析
      1、裁判文书是司法拘束力的彰显
      众所周知,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强制性。司法拘束力就是由法律强制性派生而来的司法活动的约束力,正如郑成良教授所言:“司法拘束力,是指引起普遍服从的强制性力量,表现为司法权在法律上所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能力。”  然而,司法拘束力是一种潜在的力量,其表现是需要借助一定的途径,如古代衙门口威严的大石狮子,现代法官的法袍……凡此种种,最为重要的是古代的判词和现代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通过其严肃统一的格式、案件事实的公开性和完整性、证据认定的逻辑性、判案理由的说理性、文字语言的准确性表达出一种威严的、不可更改的纠纷平息方案,尤其是发生既判力的裁判文书,它向当事人和公众传递着“裁判即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双方均必须执行”的信息。特有的格式、特殊的语言习惯、明确的权利义务分配、发生法律效力的提示……这些无不彰显着司法拘束力的存在,它清晰而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和公众,这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处理纠纷的结果,这是最终结果,这是必须执行的结果,否则,当事人特别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2、裁判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的载体
      按照政治学的一般观点,民众对权力的服从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外在的压力,二是内心的认可。司法拘束力是一种外在的压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不执行发生既判力的裁判文书,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支付迟延履行金,甚至承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等。但是,这毕竟是一种外在的压力,“不利后果”这把“悬在头上的剑”会不会掉下来,公众往往怀着侥幸的心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工作报告显示:2005年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仅占执行案件数的41.7%。  这说明,在司法拘束力之外,仍然需要寻求其他资源,以获取当事人和公众的内心认可,即寻求司法的公信力。所谓司法的公信力,是指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减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的效率。  司法公信力通过多种途径体现,如法官谈吐所表现出“精于世故,精于法律”的职业素养,司法活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而没有任何瑕疵……,但无疑在公信力所有的表达途径当中,裁判文书应当最为重要。这是因为,一方面,裁判文书记录着诉讼活动的主要过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诉讼活动能够获得公众的信赖;另一方面,裁判文书通过文字补充了在庭审活动中对采信证据与否的理由说明之不足;对法条进行法理阐释,指出适用某项法律的依据等。总之,裁判文书是法院对认定讼争事实、适用法律、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最直接、最完整、最明了的展示。由是观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的载体。
      3、裁判文书是司法公开的宣示
      西方法谚有云:看得见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期望,是我国司法改革的追求目标之一。司法公开如何体现?如前文所述司法拘束力和司法公信力一样,其表达方式也有多种途径。裁判文书以文字的形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了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如诉讼周期、委托鉴定、中止诉讼、延期审理等事项,告知当事人裁判者对证据认定的理由或者自由心证的依据,公开法官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内心确信过程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法理依据。总之,裁判文书所展示的司法公开不仅包括诉讼活动外在的程序公开,还包括裁判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内心思维活动的公开。同时,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公开,更包括对一般社会公众的公开。裁判文书将主要诉讼活动和案卷的内容以简要的文字对外进行展示,在信息传播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今天,更是通过在网络公布裁判文书满足了公众对信息的渴求和对司法公开的期待。事实上,公开只是一个程序性质的价值,终极的价值目标是期望实体公正,但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实体公正。裁判文书对司法公开的意义也不仅仅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公开,公众可以便捷地对司法活动实施舆论监督,制约法官的权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二、裁判文书功能实现的实然描述
      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制作的裁判文书现状来看,虽然作了一些改革,但依然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批评的那样:“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规范性、严肃性欠缺影响了司法拘束力的彰显
      如前所述,裁判文书特有的格式、特殊的语言习惯、明确的权利义务分配、发生法律效力的提示,这些都是司法拘束力的彰显,即就是说,格式是否统一、法言法语是否运用妥当、权利义务分配是否明晰等方面都直接影响着司法拘束力的表现。观察我国裁判文书的现状,影响严肃性的常识性问题比比皆是,如有法官撰文指出:“当事人姓名张冠李戴,离婚案件判决书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女性”,“有的判决书多处出现错别字和语法错误,”“有一份判决书竟然出现20多处错误”,“有的使用‘可能’、‘基本上’等模棱两可的词汇,使用反问、疑问、设问等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  ,这些常识性问题导致的结果就是裁判文书严肃性大为丧失,一方面法院在宣称“本裁判为此项纠纷的最后解决方案”,又因为如上的错误,使得法院不得不用裁定一次次地补正,更有甚者,有的补正裁定书上依然还有错误,这种随时自毁前沿的做法无疑影响了司法的拘束力。又有,全国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的纸型、格式、字体、字号等没有统一的规定,甚至是“在同一地区或者是同一法院内部,裁判文书的排版、纸张型号、字体格式也很不统一”。  在实践中,有的法院探索给裁判文书增加封面,但封面颜色、内容、版式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既为国家公文,就应当有统一的规范,样式、字体、字号等都是规范的要素范围,如行政公文就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政公文国家标准不仅规定了字体、字号等基本要素,甚至规定了装订线的页边距等内容,其规范性可见一斑。目前这种规范性的欠缺使得公众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约束性自然会产生怀疑,甚至认为具有随意性和可改动性,其司法拘束力自然备受影响。
      2、认证理由未阐述,适用法律论理不充分,削弱了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如前文所言,裁判文书之所以为司法公信力形成之载体,其主要原因在于裁判文书不仅记录了诉讼、裁判的全过程,而且还通过文字补充了在庭审活动中对证据采信与否理由说明之不足,并对法条进行法理阐释、指出适用某项法律的依据,即通过“辨法析理”,使当事人“胜败皆明”。遗憾的是,裁判文书这一功能从应然到实然转化却很艰难,“论理不充分”几乎是所有关于裁判文书改革文章关注的焦点。另外,实务界对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主要集中于未列举当事人所举证据及其证明内容,只是写明“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笔者对某省中级、基层两级法院判决书抽样调查来看,大多数已改变了过去在裁判文书中不载明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过程,但是对于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法院采信与否的理由基本未表述,对采信的证据一般表述为:“对原告( 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不予采信的证据,一般表述为:“对原告( 被告)提交的证据×,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笔者认为,认定事实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其重要性与适用法律相比并没本质的差异,且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只有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如果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则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胜败皆明”的实现,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不仅需要论理充分,更需要对事实认定清楚。事情的发生终不可扭转,司法活动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追求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但法律真实毕竟不是客观真实,所以,在证据的认定过程中必然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既如此,对证据采信与否理由的阐述显然是必要的。笔者仔细了阅读了多份我国台湾地区的裁判文书,大多将阐述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同适用法律的理由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美国的裁判文书亦是如此。
      适用法律论理不充分的问题实务界关注已久,从笔者抽样调查的情况来看,现在的法官对裁判文书的论理比较重视,表现在行文上篇幅巨大,这是一种对问题的积极回应。但是,目前仍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论理的方法有很多法官并没有掌握,或虽有论理但缺少与案件事实的针对性。裁判文书的论理部分常见的模式是:援引法条内容———叙述案件事实——推出结论。另有部分裁判文书对法条内容也不原引或意引。对专业人士而言,这种“三段论”的模式无疑是科学而严谨的,但裁判文书所针对的对象绝大多数并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对法条所表达的意义的理解与法律的本意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正如英国柯克大法官所言:“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法律本意存在差异,当事人或公众往往不能按照法律本意来认识案件事实,对所适用的法律及判决结果也会产生怀疑,这样,裁判文书本应具有的公信力必然会被削弱,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社会效果。
      3、程序表述不足,制约了司法公开的程度
      如前文所述,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开的载体,主要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其一,表述法官的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内心过程;其二,记录案件诉讼和裁判的过程。鉴于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前文已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从笔者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绝大多数裁判文书对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未明确表述,如对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时间,重要的诉讼文件和证据提交、转递情况,因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采取诉前或诉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等未作任何说明。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公众对案件的审理是否超过法定审限根本无从得知。另有,在案件审理中,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影响,因为在公众眼中,“人多力量大”,“几个人审判总比一个人审判要公道”。而当前的裁判文书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因不做说明,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胜败皆明”,而且也不利于公众对案件审理信息的获知和公众对司法监督的实施。

      三、裁判文书功能回归——裁判文书改革建议
      鉴于对裁判文书功能的应然分析和对我国裁判文书功能实现的实然描述,笔者建议,裁判文书的改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在增强裁判文书司法拘束力方面
      首先,应当严格加强裁判文书制作的管理,明确将裁判文书制作中明显的、多次出现的、严重的文字错误纳入错案责任追究制中,如裁判文书经过一次补正仍存在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其次,应当统一裁判文书印刷的技术标准,在该标准中对裁判文书文本的纸型、字体、字号、行距、边距及版面尺寸、排版规格与印刷装订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页码等裁判文书格式做出全国统一的规定。最后,对某些法院给裁判文书增加封面的探索,笔者认为是值得肯定的。但需要统一封面的颜色、用纸、内容及其排版,以示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2、在提升裁判文书司法公信力方面
      首先,在裁判文书中加强对认证理由的阐述。应当把采信证据理由的阐述与论理部分的分析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在具体制作中,法官应注意将法庭已查明的事实直接认证或者将自由心证的推理过程详细地表达出来,尤其是对后者更应当表述完整,推理要符合逻辑,并使一般人能理解和接受。认证包含基本的生活常识、科学规律、法理、法律规定、当事人已认可的事实、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官自由心证的一个综合推理过程,应当做到使一个正常的理性人阅读之后无懈可击。其次,将原来的论理模式 “法条——事实——结论”改为“法条——法条解释——事实——结论”模式。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将引用的法条完整的表述出来,并将该法条用当事人和公众可以接受的语言进行解释,这种解释需要综合法理和生活常识,并紧密结合案件事实。举例说明,在一例当事人主张以不安履行抗辩权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案件中,有裁判文书驳回这一抗辩的论理如下:“《合同法》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和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法定情形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即所谓的“不安抗辩权”。根据这一规定,本院认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为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本案中,首先,合同约定原告××公司按照被告××公司要求加工HSSP-8000/35电炉变压器等产品,原告所负债务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加工产品、送货并承担运费,被告的债务是卸车接货、给付原告产品加工费用。 显然,被告接收原告加工产品的义务并不是在先义务,因此不具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其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合同中止履行,而不是解除合同……” 这一裁判文书针对不为非专业人士所准确理解的“不安履行抗辩权”进行了解释,然后结合法庭已经认定的事实,对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和“后履行义务”进行了阐释,论理清楚,可为“法条——法条解释——事实——结论”模式的一个很好范例。
      3、在扩大裁判文书的司法公开方面
      在通过裁判文书扩大司法公开方面,主要是在裁判文书中真实地记录审理案例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包括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时间,重要的诉讼文件和证据提交、转递情况,因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采取诉前或诉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等,以给当事人和公众提供观察案件是否存在超审限的机会;另外,如前文所述,应当在裁判文书对所适用的审理程序及适用该程序的理由做出应有的说明,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实施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四、结 语
      裁判文书在构建法治国家过程中意义重大,只有正确认识裁判文书的功能,分析并纠正当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其功能回归,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成为真正彰显司法拘束力、承载司法公信力、宣示司法公开的一面镜子,成为展示我国司法制度和诉讼文化的窗口。


                                                               (作者单位: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岳国强)

 


添加日期:2008-9-2 14:50: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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