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为怀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为怀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1月至2007年8月,被告人陈为怀在担任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勉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勉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7万元、美元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为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为怀到案后,能够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