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后因索要彩礼对簿公堂,近日,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洁返还原告王军彩礼3000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 原告王军与被告杨洁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很快双方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原、被告请亲友参加在饭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军付给了杨洁彩礼3000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但随着两人进一步的接触和了解,感情出现了意外,导致两人最终分手。王军多次向杨洁索要彩礼遭到拒绝。2008年6月,王军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洁返还彩礼钱及购买的物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当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能成就时,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案中,原告王军与被告杨洁订婚并给付了上述彩礼及物品,但随着两人进一步的接触和了解感情出现了意外而终止婚约,王军要求杨洁返还30000元彩礼及其他物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返还,遂判决杨洁返还王军的彩礼3000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勉县人民法院 李文新 张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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