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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龙安一般存单纠纷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调 解 书

 
(2008)汉中民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代理全,该联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连庆,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龙安,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汉台区宗营镇郭湾村一组。
  原审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营信用社。
  负责人吴荣智,该社主任。
  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一般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07)汉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营信用社在宗营镇郭湾村设立信用站并聘用王天才为站干,负责该地区存储业务。1998年5月至1999年元月,王天才聘其女婿王龙安在郭湾信用站担任出纳,在此期间王天才经手的业务所开具的存单中出纳一栏均为王龙安的签名。1998年6月11日,王龙安在王天才处存入本金22000元,王天才给其出具了盖有个人印鉴和信用站公章的存单,写明存期一年,年息9厘。1999年存单到期后,王天才将原存单上存入日期由1998改为1999,将到期日从1999年改为200,并在存单上背注:“99年6.11已结息2376元,转入本金24000元,付息差376,99年6.11号 贰万肆仟元 年息9%”,同时加盖信用站公章和王天才个人印鉴。2002年王天才自杀身亡后王龙安找宗营信用社要求支付本息,信用社以王龙安与王天才为亲属关系且存单有涂改不符合规定为由一直未予兑付。王龙安于2007年3月起诉要求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宗营信用社偿还存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6月26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王龙安22000元本金,被上诉人王龙安自愿放弃利息。
  二、一审诉讼费960元,其他诉讼费480元,合计1440元,由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720元,由被上诉人王龙安负担720元。二审诉讼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  洁
审判员   秦保新
审判员   邓  民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龙朋


添加日期:2008-7-28 16:40: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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