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汉中民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性珍,女,生于1934年5月12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洲镇和平路36号,居民。 委托代理人杜积明、张斌,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存侠,女,生于1946年9月7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洲镇和平路38号,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全智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性珍与被上诉人何存侠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07)洋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华性珍和被上诉人何存侠两家房屋东西相邻,双方曾因相邻、修建问题互有纠纷,并经协商达成协议。但之后,双方又因房屋修建的土地权属再次发生纠纷;为此,被上诉人何存侠以相邻损害防免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上诉人华性珍立即拆除修建在西南檐墙上空的墙体,拆除修建在其宅基地上的旧墙头,并修复受损的西山墙。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何存侠受损的西山墙基础,由被上诉人何存侠在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自行修复,修复费用由何存侠承担。上诉人华性珍不得阻碍、干涉。 二、双方应对西山墙维持现状。就西山墙权属问题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本案不涉及。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一审诉讼费合计600元,由原审原告何存侠承担300元。由原审被告华性珍承担300元。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华性珍承担。其余50元由上诉人华性珍持据来院领取。 上术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 稷 藜 审 判 员 赵 明 新 代理审判员 甘 新 田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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