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若具有杀人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以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案情】 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荣生,男,1957年11月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勉县青羊驿镇鱼池梁村11组。2008年2月21日因涉嫌犯罪向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留置审查,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荣生与被害人何某系同村人。2008年2月21日下午,何荣生之子头痛病发作与其发生厮扯,何荣生怀疑是何某装神弄鬼使巫术害自己,即产生除掉何某的念头。何荣生遂从家中拿一根木棒(断镐把)到何某家门前,趁何某面朝屋内低头整理农具不备之时,持棒朝何某头部背部连打两棒。何某起身后,何荣生又一棒打在何某的右胳膊上,二人便厮打在一起。何荣生之妻李清芳(外逃)持斧头赶到现场,用斧头背朝何某背部、头部击打,致何某头部流血昏迷倒地,何荣生以为何某已死亡,遂拿上木棒和斧头离开现场,去临近公用电话向勉县公安局“110”报警投案称其杀了人。后何某被邻居送往勉县骨伤医院住院治疗。经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何某系钝性外力致头皮损伤、右尺骨骨折均属轻伤,右手掌骨骨折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荣生心胸狭窄,无端怀疑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荣生在其儿子生病时不相信科学,无端怀疑他人施巫术加害,由此产生剥夺他人生命之邪念,竟不计后果持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肩部,并在同案人持斧参与下,致被害人头部流血,昏迷倒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判断失误)而未得逞。虽只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据此,该院结合本案实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荣生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若具有杀人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凡具有伤害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都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尤其应考虑发案原因,行为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作案的时间、地点与环境、犯罪工具、打击部位与强度、犯罪行为有无节制、犯罪有无预谋及如何预谋、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表现出来的态度等等,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定案,也不能只按行为或结果的某一方面来定罪。本案中,被告人何荣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其子头痛时认为被害人施巫术加害、产生除掉被害人念头),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背部要害部位,且在其妻参与用斧头击打被害人致头部流血、昏迷倒地的客观后果),被告人何荣生主观上认为被害人已死亡(被告人何荣生见被害人头部流血,倒地昏迷后认为被害人已死亡,遂离开现场打110报警称其杀了人),说明无论从其主观心理状态上看,还是从其具体客观行为上看,均具有杀人故意,且希望被害人死亡,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被害人昏迷后被告人误认为其死亡),系故意杀人未遂。综上,勉县法院对被告人何荣生以故意杀人罪定性,而不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是准确的。
(作者:勉县人民法院 杨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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