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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变 卖 公 告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农业银行洋县支行与洋县丰源植物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委托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对洋县丰源植物化工厂所有的位于洋县谢村镇108国道旁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893.35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6993.84平方米,剩余使用期限40年零6个月,)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登记而流拍。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将上述房地产以不低于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216765.44元整体变卖,愿意购买者(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请于登报之日起六十日内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到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办理购买手续,首先登记者买受。拍卖中心备有标的物资料,可供查阅,亦可实地查看标的物现状。
  特别条件:
  一、变卖价中仅包含依法应向国家缴纳的未支付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办理权属变更手续需支付的其他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二、土地、房屋面积最终以办证确权的面积为准。
  三、买受人须在登记时缴纳保证金10万元,七日内交付价款60万元,实际取得变更后的产权证前付清剩余价款。否则,撤销本次变卖,不退还保证金,并由买受人承担相应损失。
  登记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31号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联系人:关立民,电话:2259906   13991621156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添加日期:2008-7-23 9:45: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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