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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至上” 稳妥执行案件


      当前,全国政法机关正在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作为人民法院要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就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以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主要任务,紧紧地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具体司法实践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下面,我就执行工作如何更好地体现“大学习、大讨论”的成效,谈几点看法。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我们要充分认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和重要作用,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法院工作如果没有党的领导,就根本无从谈起。法院执行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单靠法院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提出了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就是从依靠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出发,作出的科学决策。在我们的执行工作中,一定要把握好这一政治原则,服从党的领导、主动接受县委及政法委的领导协调,凡属重大问题,全局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案件、热点案件,都应及时向党委汇报,以便得到正确指导、协调与支持。千万不能我行我素,离开党的领导独立行使职权。要把党的理论融入到每件案件的执行当中,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执行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我们是人民的法院,因而我们的执行工作代表了人民,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在具体案件的执行中,要换位思考,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当群众来访时,一要热情接待、耐心答复。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要认真倾听人民的呼声,自觉接受人民的评判。不能就案办案,要把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慎用易于激化社会矛盾的强制措施,遇到当事人不能理解法院工作时,要认真作好解释、疏导工作,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从思想上赢得支持。对我们的工作过程,要详细体现在材料上。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改变过去单靠当事人举证的方法,在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时,要向当地群众和基层干部询问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在案件不能如期执结时,要召开听证会,把我们所作的工作告知申请人及诉讼参与人,取得他们的理解后,再采取相应的结案措施。要统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不能单单强调程序合法,避免当事人因不知情而对立。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多作思想工作,通过双方互谅互让,和解执行案件定纠止争,作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当事人提出执行依据有错误的,及时引导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预防涉法信访的发生。
      始终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在案件执行中要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职权开展工作,但不能简单粗暴,要把法律规定仔细向当事人宣讲,让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将产生的后果,再通过执行人员做思想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能够和解的努力促成和解。对于查证属实,确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则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务部的联合通知精神进行处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执行工作与时俱进的根本保证。我们每一名执行人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与丰富内涵,准确把握工作方向,坚决按照这一重要指导思想要求,立足本职,再创佳绩,为人民法院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作者:城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任继忠)


添加日期:2008-7-15 15:35: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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