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告人陈国清犯抢劫罪判处死缓的判决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1992年2月中旬,被告人陈国清得知借宿在他家的王某某身上带有现金,即产生先杀人后劫财的恶念,便用斧头朝王某某头部猛砸数下,致王死亡。被告人从王身上搜得人民币5000元后,将尸体掩埋到其家灶房门前的苕窖内。作案后,陈国清逃往新疆打工,2007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国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杀害他人,劫取财物,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与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调解协议,支付了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一定程度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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