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法院执结了一起多年未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申请人拿到赔偿款后,沧桑愁容的脸上终于绽开了微笑。 一九九九年八月八日,被执行人姜某应朋友之约,从佛坪县陈家坝镇去石墩河乡玩耍,即请申请人龚某与邹某之子龚某借一辆摩托车送姜某去石墩河,途中摩托车被撞在路边的大石头上。发生事故以后,龚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姜某亦受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受害人之父母(龚某与邹某)在失去儿子生活艰难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姜某告上法庭。二000年九月八日,佛坪县法院以姜某为受益人判决补偿受害人之父母的损失费一万三千余元。姜某不服,于二00一年提出再审,经本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姜某仍然不服判决,于二00二年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02)汉中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某在赔偿一千元损失后,再无赔偿之意。受害人之父母于二00二年向佛坪县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执行本案,法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被中止执行。但执行法官始终没有停止打听被执行人姜某的下落。经长期细心的多方打探,于二00七年元月份,得知姜某以化名的身份在汉中一宾馆打工。当办案人员出现在姜某面前时,姜某的抵触情绪很大,多方找关系说情,想拖延执行。经过办案法官多次作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某分期分批给付案件款。现已将案件款交到申请人手中,使这起长达6年的执行难案件得到满意的结果。
(作者单位:佛坪县法院 陈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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