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言情,诗人是热烈的。千百年来,诗,都是诗人真情的流露.真正的诗作,是作者难以抑制的情感,如滚烫的熔岩喷发后,凝固后的文字。无论作者是板着面孔还是袒露胸怀,读者在诗的字里行间,总能触到作者炙热的心。(冷面的如鲁迅,“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热肠的如贺敬之,“一回回我梦里回延安,双手搂定宝塔山”。) 法析理。法学人是冷峻的。自从有法家,法,就被定位为道理的明辨。陷入“明理”的圈子,言之有据被视为学识。任何人的见解,若没有法理依据或“名言”护身,则会被视为“异说”。法学人在僵硬的法条教化下,循规蹈矩,难褪一身黑袍。一篇法律文书,即使充满人文关怀,其语言,也没有性别和色彩。 诗灵动。诗是语言的精灵,有想象的翅膀。它可以翱翔在苍穹北溟,可以栖息在灵台方寸。瑰丽的辞藻和壮美的篇章,无一不是由诗来成就。荡气回肠的文学佳作中,诗总是那样耀眼夺目。 法凝固。法是文字的化石,有沉甸甸的分量,它作为思想火花的凝结,也是群落意志的固化。它是现实生活中的一杆标尺,不同的人,拿它来衡量自己的需求。不同的法学人,或给它添加自己的修正,或用它判断现实的偏误。即使它在文字的天空中扑棱,也只能是风筝,被拴在社会这根绳上。 诗感性。诗由心发,纯因感触而悟。就象春夜喜雨过后,自然萌发的草苗和花蕾一样。诗,本来就存在于某个角落,机缘偶至,撞在了有心人的怀里,就化成了文字,才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法理智。法本律令,是调整社会矛盾的工具。理智的缰绳,拴住了情感的马头。引经据典,不过为了论证其“合理性”。这个“合理性”,是族群文化、道德的积淀,是一定意志的体现。缜密的思维,将“因果”、“关联”,“真实”、“客观”等要素串联,尽可能的还原为“客观事实”。列车只有在轨道上行进;而法学人的思维,就只能在既定的逻辑框架下,理智地选择打转。 诗超脱。诗是社会在诗人感觉中的绘画,就象黄土高原上孤独而执著的信天游,充满了放歌者的主观色彩和心灵的表达。 法务实。法是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的调节器。“定纷止争”是它最具体的功能,并因此衍生出多种职业。从业者赖以谋生,而不是安顿灵魂。 诗和法的本质要求,造成了诗人和法学人的气质差异: 诗人借诗作慰藉灵魂,法学人以职业安身立命;诗人可以穷极想象,法学人必须依据事实;诗人可以口吐莲花,法学人应该言之有据;诗体可以变化无端,法律文书却格式同一。 迥异的生活习惯和思维习惯,使诗人和法学人没有交集:诗人中,没有法学人;法学人,绝对没有土壤成为诗人,也难以成为诗人;其文学作品,顶好的,也就是散文。
(作者:勉县人民法院 孙 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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