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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提供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初,中央以1号文件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向全国下发《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作为山区农业县的人民法院,在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要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及使命感,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我院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基本情况
  2006年初以来,我院立足山区农业县的实际,始终坚持审判服务大局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找准审判工作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切入点,把维护农村治安稳定,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全院工作的重点,为县城经济的发展及农村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其采取的措施有:
  一、改进工作作风,亲民、爱民、便民蔚然成风。院党组年初制定《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全院干警的形象作风都有详细规定。院机关大力完善立案服务功能,修葺一新的办公楼设置窗口式立案大厅,将立案程序、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张贴公示于墙壁上。各基层法庭在通过法庭的道路旁设置标志牌,公布了法庭的电话号码,随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审前充分履行法官释明职责,指导当事人诉讼,判后则答疑解惑,辩法析理,竭力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通过开展系列活动,让法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贴近群众,培养法官亲民、爱民的思想感情,克服生、冷、硬、推的不良作风,切实把亲民爱民转为法官的自觉行为,使法院各项工作贴近农村、面向基层。
  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简化审判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对一些简单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采取即收、即审、即结的办案模式。各基层法庭将辖区内的村组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电话号码记录在册,方便传唤当事人,方便调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则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原则。
  三、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专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对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护”、农村特困户,一律免交诉讼费,对缓交的请求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决定,对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2006年至今,未出现一起因困难交不起诉讼费而打不起官司的投诉情况。对需要法律救助的农村当事人,我院还加强了与司法行政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争取社会支持。
  四、加大调解职能,着力化解农民内部矛盾,建设和谐新农民。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处在矛盾、纠纷的前沿,熟悉乡情、民情,我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山林权属、农村宅基地使用、相邻权、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加大调解力度,采取法官主持,人民陪审员参与和邀请当地镇政府的农经办、综治办、司法所、村民委员会配合的调解方式,共同做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疏导,及时化解内部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五、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我院根据“两便”原则及辖区实际情况,在2004年机构改革时撤并整合原有数量众多,力量分散的基础上,设置了四个法庭,其中两个为中心法庭。阳平关中心法庭于2006年2月投入使用,建筑面积1150平方米,按“五好人民法庭”的标准及要求设计修建。我院各庭推行电话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措施,对一些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上门立案,对书写能力较差的进行口头立案,对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且同意当天处理的案件,我院各基层法庭通过电话向立案庭索要案号,做到了当天处理,当天送达,当天结案,各人民法庭在辖区内较大的乡镇设置了诉讼接待点,定期集中立案,集中开庭处理案件。
  六、注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构筑起诉讼调解及人民调解高效联动的调解网络。2006年我院各基层人民法庭为辖区内的乡镇干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了专题辅导及讲座。并指导他们学习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同时各基层法庭主动与人民调解员联络,主动出击,防止事态恶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当前制约法院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几大不利因素。
  1、基层法院审判资源缺乏。一方面人力资源缺乏,近年来,由于法院工资待遇较低,对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吸引力不大,加之进入法院的门槛又很高,又将许多想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拒之门外,导致基层法院人才缺乏。另一方面,财力资源缺乏,法院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特别是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对我院来说以前收取的诉讼费是法院经费的基本来源,是审判、执行活动及各项工作开展的保障,现诉讼费突然降低,进而使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将使很多本来可以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分流、调节的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涌入人民法院。这样将使法院人才外流,法官断层问题将会更加突出。不少法院在各乡镇设立了农村巡回办案点、聘请了人民陪审员,但财政未给付专项的人民陪审员及巡回办案经费,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巡回办案也难以保证长期化,因此群众诉讼难的问题还不能真正得到有效化解。
  2、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随着农村城镇化及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大量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纠纷层出不穷,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虽然最高院出台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仍存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等,目前只有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行为尚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存在农村政策或法律的冲突,如《土承包法》规定三十年不变与农村政策三、五年农村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冲突。为此,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
  3、村民法制意识不强。由于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相当部分的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当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违法“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作为受害人的农民往往不去寻找法律途径解决矛盾,而是越级上访或围攻政府及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因此引发的突发事件屡见不鲜。而一些乡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家长作风严重,特别是一些重大事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没有严格执行《村民组织法》一事一议制度,擅自做主,随意损害村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当面临矛盾尖锐的村民纠纷时,不少村干部不管不问,主动回避矛盾,导致农村矛盾增多和激化,严重影响了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和文明建设。
  三、发挥审判职能,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以下几方面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1、发挥司法服务功能,方便农村群众诉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审理涉农案件中发现的有关农村稳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及对应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行各种便民、利民措施,首先通过“双轨制”立案,网上立案、预约立案方式,对于行动不便的农村群众实行上门立案,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和山区设立立案联系点,完善便民诉讼网络,切实为农村群众诉讼创造便利条件。其次,通过巡回审理,深入田间地头,乡村农户就地办案,尽量减少农村群众的诉讼负担。最后,通过做好案件回访工作,排查案件可能遗留的问题,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寻求社会效果的圆满。
  2、充分发挥打击职能作用,营造和谐稳定的新农村建设环境。通过重点打击“村痞乡霸”等黑恶势力犯罪,抢劫、盗窃农民牲畜、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犯罪,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犯罪,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犯罪,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农业建设资金、财物的案件,影响农村稳定和社会风气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犯罪案,以确保全社会稳定,为一心一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
  3、发挥政策指导功能,落实党的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人民法院首先要围绕辖区党委政府工作重心,搞好司法服务和提出建议。其次通过办案、走访、座谈、调查,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了解农村社情民意,高度重视社会敏感性的问题,对倾向性的、潜在的或易发的纠纷或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消化建议,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三要大力加强对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调解组织干部的法律指导和调处纠纷的指导。协助其排查各种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与辖区党委、政策及党政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尽快消化纠纷,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发挥审判与诉讼调解功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通过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副产品流通等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各类纠纷案件,坚决制裁分割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切实保护农村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妥善处理涉及农业和农民补贴,农村扶贫开发等案件,及地审理和执行有关农民工追讨工资,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纠正侵犯农民权益的行政行为,在促进农民生活宽裕方面搞好司法服务。针对涉农案件的特点。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积极吸收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并注意借助城乡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他们诸熟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调解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发挥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提高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针对广大农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侵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现象,加大行政审判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专题、上街宣传等多种形式,以案讲法、答疑解难,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和对行政诉讼的信心,提高人们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巡回审理、就地开庭、以案释法等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倡导诚信价值观念,维护良好的农村市场秩序;通过对效果较好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案件的宣传报道,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家庭美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
  6、发挥少年审判职能,维护农村青少年权益。针对我县外出务工人员大量增加的实际,如何做好农村“留守失足少年”的帮教与管理将是少年审判工作重心之一。首先,应当依法审理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格贯彻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所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突出教育、感化、帮孝工作,做到能缓则缓,能轻则轻;其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机制,从法工委、团委、妇联、教委等部门中聘请社会调查员,在判决前,深入社会、校园、少年犯亲属等开展社会调查,结合未成年犯的一贯表现、家庭、社会环境、成长过程及走上犯罪的原因等形成综合调查报告,在过程及走上犯罪的原因等形成综合调查报告,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第三,以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少年维权岗”为契机,加强与团委、妇联、中小学校、居委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的回访、考察、帮教工作,尽量为他们解决谋生出路,尽可能地减少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
  7、加强基层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司法能力。法院工作重心在基层,要全面提升法院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做法。中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力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基层法院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充实力量,提高素质,发送物质装备,在我院阳平关法庭获得“五好法庭”殊荣的基础上,再使人民法庭在增强司法能力上有新突破,在服务人民群众上有新成效,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有新作为。健全人民陪审工作机制,加强对其法律知识及审判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水平。在审理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案件中,要注意挑选来自农村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充分发挥他们熟悉当地社情民意,在群众中威望搞好的优势,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作者:宁强县人民法院  王永锋  马小琴)


添加日期:2008-6-12 15:15: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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