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企业破产案件大量增加。如何积极稳妥地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依法调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审慎地处理好破产案件,正是人民法院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为此,从1994年开始至今,我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6起,其中县辖国有企业12户,集体企业12户,有限公司2户。负债共达3.73亿元,需安置职工4115人,已办结15起,已基本办结4起,正在正常审理之中的有7件。办结和基本办结的19起案件共变现资金11119.6万元,可安置职工2975人。破产案件审理起步在汉中法院系统最早,受理案件数和审结案件数居全市之首。就如何审理好破产案件,我们曾总结了“严把七关”的破产案件审理经验并在全省推广,相关材料被《陕西审判》刊登。其核心是“把好七关”,即把好立案审查关、把好裁定宣告关、把好清产核资关、把好审计评估关、把好资产变现关、把好分配方案关、把好职工安置关。针对近年来我院审理破产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通过对上述破产案件的统计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审理中应解决好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难点,才能达到促进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达到企业资产的重新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审理中,我们把住重点,攻克难点,使破产案件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规范操作,依法裁决,积极稳妥地审理好每起破产案件。 坚持依法办案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关键。《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较早,配套措施又不太完善,故显得操作性不强。所幸的是新的《企业破产法》已经颁布,但由于新旧法律的交替,加之,各企业的情况不尽相同,要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在审理中,我们本着法有明文规定的,坚决依法办事,法无明文规定,但有政策规定的,就按政策解决;法律、政策都无明确规定的,我们就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使案件审理得合法、合理又合情,较好地达到了政府、职工、债权人三满意的效果。在具体操作中,我们针对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破产债权清收难、破产资产变现难、变现资金回收难、职工享受保险难 、企业职工安置难、售出资产办证难等六大突出难点,一一深入研究找出了解决方法: 1、 区别债务不同情况,依法解决破产债权清收难。 企业宣告破产后,一大批没有及时收回的债权是一个难题。企业破产后清算组接管了债权,但由于大部分债权形成时间久远,遗留问题多,有的超过诉讼时效,有的因保管不善丢失了主要证据,有的涉嫌原业务员贪污、挪用,更主要的是债务人知道企业破产后都有一种赖帐心理,使破产企业一部分可能追回的债权无法追回。针对这种现状,我们制订了《破产债权清收规定》。要求清算组在破产宣告后及时送达《偿还债务通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我院及时裁定后执行;对案件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提出按当时企业政策解决有关遗留问题的,尽快调查予以合情合理解决;对于我方证据不全的债务,可要求对方举证并暂以对方认可的帐务清收;对于经实地走访,确实缺乏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经组织研究可采取减免部分债务后一次性了结债务的办法;对于尚未售出的产品可以办理退货;对信誉较好的债务人,也可达成和解协议,若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协议时,可恢复强制执行;对债务人借改制、重组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加执行主体后强制执行;对已倒闭、已破产的债务单位,依法取证后核销帐务;对清收帐务中发现的挪用公款、贪污、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犯罪线索,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2、主动联系、因企而异,多种方法解决破产资产变现难。 破产企业除了土地价值较大外,其余的厂房、设备大多利用价值不大,致使企业资产无法整体及时变现,导致破产案件无法尽快审结。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理、变现、分配,最大限度、公平合理的清偿债务、妥善安置职工,而破产案件中的企业资产变现难是一个突出问题。我们在审理中,案件一受理,就注重研究资产处置方案,广泛联系,寻找买主,并通过打广告,有针对性的动员买主等方式,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在处理企业资产时,我们尽可能采取公开拍卖形式,拍卖底价一般选择在拍卖会前半小时的预备会上确定,防止低价转让,避免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债权人利益。在办理县文川硅厂破产案中,院里研究认为硅厂拍卖较难,原因在于硅厂属高耗(电力)生产企业,只有电力部门才有条件经营,于是我们有针对性的寻找买主,最后选中汉中供电局,我们主动帮助他们考察市场,对设备性能进行鉴定,并向县政府建议对他们提供优惠政策,扶持新企业启动生产。我们凭着一种赤诚和负责的工作精神,经过两年时间商洽,最终打动了供电局两届领导,促成供电局以430万元购买了该厂,使这个停产八年之久的企业获得新生。在办理城固县粮食加工厂破产案中,针对意向购买人均为房地产开发商的特点,我们对他们看好的土地、房产采取委托拍卖方式,对他们不愿接收的闲置设备、废旧物资,而为其他废旧物资收购商看好的资产采取打包竞买的方式,结果企业总的资产变现大大超出预期,为破产案件审结打下了良好基础。 3、严格审查购买主体履约能力,切实解决破产企业变现资金回收难。 一部分破产企业资产出售时,因购买方一次性付款困难,一般考虑由购买方采取分期分批支付购买款的方式,然而,因诚信及购买方经营不当等原因,有时会出现购买方不按期付款或没有能力付款的情况,这将严重影响破产案件审判进程。我们在审理中,要求清算组、拍卖公司严格审查意向购买人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以往经营状况、诚信记录,并对购买人的购买用途、经营方向作了解,要求竞买人交纳较高保证金,并在拍卖合同中约定首付款一般不低于成交价的70%,一次付清的可予优惠,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严格的违约责任,绝不能因企业急于变现就放松对购买人资格的审查。如2005年底变现的县百货公司、县粮食加工厂、县华兴面粉公司,企业变现款均已在2006年上半年全部收回。 4、积极与社保部门沟通,共同解决职工享受保险难。 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大都拖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险费和失业金,清算组无力交纳,职工情绪不稳定,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具体审理中,我们在企业申请破产时,就要求企业提供职工安置预案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对于一些企业资产少、明显无力承担全部社保费用的破产申请单位,我们建议其在破产前与企业主管部门汇报,采取上级筹措资金扶持或职工提前分流的办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案件受理后,我们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积极与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社保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我们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筹措部分资金,补交破产前的部分社保欠费,使破产企业职工能享受领取失业救济金,并在政府部门支持下,使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都尽可能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这既保障了职工基本生活和应享受的失业待遇,又能使社保部门应收费用得到落实,也使法院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能够妥善安排好破产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思想稳定工作,确保破产案件审理期间职工稳定,政府放心。 5、严格执法,创造性的解决企业职工安置难。 近几年来,受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法院受理的各类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增加,造成破产企业职工下岗人数增加,职工安置难度大。职工安置是破产案件的重中之重,必须认真抓好。我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一直高度重视。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实际对特殊问题进行特殊处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首先,与企业主管部门联系,协商由他们出面安置;其次,由法院按法律规定进行一次性安置。在县华兴公司破产案中,我们给每名职工确定一定的安置基数(人头费),并重点考虑职工在企业的工龄长短,确定每年给予一定的工龄安置费,既适当拉开了档次,又照顾了难以再就业的老职工,受到绝大多数职工的拥护。对于破产后职工户籍、粮油关系的迁移及住房安置问题,县委、县政府协调由公安、粮食、城建及各政府职能部门一一予以解决。在解决一般职工安置的同时,我们对一些特殊情况也做了特殊处理,如县大理石公司有两名鳏寡孤独一直吃住在公司的退休老人(一名90岁,一名80岁)和一名离休人员(系老红军)的遗孀。在安置时,我们不仅给发放了一次性安置费,还确定了活养死葬的包养人,创造性地解决了特殊人员的安置问题,未向政府和民政部门上交矛盾。在19起已基本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我们已安置职工2655人,解决了一部分待业青年的就业,又为下岗职工的分流创造了机会,减轻了社会和政府的压力。 6、依靠政府职能部门,站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高度来解决售出资产办证难。 根据法律规定,购买破产企业房地产后,应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办理这些手续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勘验费、评估费、土地出让金、佣金、契税等,这些费用的总和往往是房地产价款的27%以上,这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许多破产企业资产本身就少,这使得安置资金缺口更大,严重影响到安置资金的预算,也不利于资产的变现、产权的过户、破产程序的顺利终结。如我院在审理县大理石公司、县文川硅厂和城固酒厂等几起破产案中,遇到许多职能部门要以本系统文件规定收取各种费用动辄几万、几十万,如缴纳这些费用,将严重影响职工的安置和债务的清偿,同时,许多善后工作也需要职能部门办理。于是院党组及时向县委、政府领导汇报、反映,建议召开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统一了认识,县上主要领导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顾全大局,着眼长远利益,站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高度,支持法院的破产审理工作,加强协作,一路绿灯,尽可能的减免收费,尽力办好善后事宜。由于各部门的支持,使这几起案件在后期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电户权的转移问题上都得以顺利实现。由于有这些良好的开端,在以后的破产案件审理中类似问题大都得到了及时、妥善的解决。在原破产企业文川硅厂基础上建成的陕西城固结晶硅厂自1997年2月一次点火试产成功后,近十年来,产品金属硅产销两旺,实现销售收入两亿余元,上缴国税千余万元,产品销往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在破产企业城固县猫山水泥厂、城固县水泥厂的基础上新建成的两个水泥厂,近年来,产品供不应求,每年为国家创造税收数百万元。在破产企业城固酒厂基础上新建成的陕西城固酒业有限公司每年产值过亿元,实现利税数百万元。这些企业的重生,不仅带动周边地区交通运输,矿山开发,劳务输出及第三产业的发展,还向社会提供了2000多个就业岗位。实践证明,着眼长远,才能为社会创造出更大的财富。 二、领导重视,各方配合,认真打好总体战。 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是办好企业破产案件的关键。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放在首位,所有企业破产案件,从立案到审结每一重大环节,都由院党组研究,审委会把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院里还在经费、车辆等方面大力支持,专门派出车辆供专案组使用。针对案件中的重大问题,院领导都及时向县委、县人大报告,提请政府协调解决。所有这些都为案件的审结起到了保证作用。 企业破产案件虽由法院主办,但这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有些问题是法院一家难以解决的,非常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和支持,方能克难制胜。因此,在工作中我们主动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和由各职能部门选派人员组成的清算组,这些同志对企业情况熟,也能用行政的手段化解许多矛盾,利于推进破产工作。如审理县彩印厂、城固酒厂破产案依靠轻工局,县华兴面粉公司、县粮食加工厂破产案依靠粮食局,县百货公司破产案依靠商业局,工作进展都较顺利。而县猫山水泥厂是一个乡镇企业,受理案件后,厂内百余名民工思想抵触情绪大,几次围攻厂领导,要求对他们安置,否则,就要砸厂房、抢设备。对此,我们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紧紧仅靠镇、村领导做工作,经过十多次反复疏导教育,终于使这些农民身份的民工稳定了情绪,并主动配合我们护厂清资,这个厂的破产审理工作结束至今,尚未发生过上访事件。此外,我们按县委、政府意见,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的企业改制工作,为城固县企业改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为县上多起企业改制纠纷,改制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职工上访进行协调处理,也赢得了政府、企业、银行和企业职工的赞誉。 为了把工作做深做细,我们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好具体问题。具体方法:一是办案人员经常主动到政府各职能部门联系,广泛征求对案件审理中的建议和意见,探求问题的解决方案;二是就专项问题邀请有关部门到法院共商解决办法,仅去年一年,这种座谈合就召开了8次,其中由县政府领导主持,有关部局长参加的专项会就召开了5次;三是就案件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建议县委、政府、人大及各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解决。 我院在新的《企业破产法》颁布后,院党组高度重视,院领导亲自带领大家学习,积极做好新法与旧法的衔接工作,认真解决好已受理破产企业案件的法律适用与新受理破产企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认为只有不断学习、积极探索,不断积累、善于总结,紧密依靠上级法院的领导和地方党、政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才能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忠于法律,司法为民,使我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作者:城固县人民法院 高静 袁青锋 房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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