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汉中执字第74号
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天台路支行申请执行汉中城市天燃气有限公司、汉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市志鹏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2006)汉中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天台路支行于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八月九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二OO七年九月五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汉中城市天燃气有限公司已给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68000元,对未偿还之借款332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城市天燃气有限公司协商于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达成了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汉中城市天燃气有限公司如不能按还款协议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能举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7)汉中执字第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 毅 执 行 员 宋 滔 执 行 员 高 彦 春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怀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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