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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发国故意杀人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汉中刑一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军明,男,32岁,陕西省南郑县人,汉族,住南郑县红庙镇红寺林村二组,农民,系被害人何秀德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泽琴,女,48岁,陕西省南郑县人,汉族,住南郑县青树镇塘坊村,农民,系被害人何秀德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泽珍,女,40岁,陕西省南郑县人,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舒家营办事处三组,农民,系被害人何秀德之次女。
      委托代理人刘克,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发国,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汉族,不识字,家住南郑县红庙镇红寺林村二组,农民。2007年7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郭建生,汉中市人民政府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0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发国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军明、何泽琴、何泽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玉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军明、何泽琴、何泽珍,被告人文发国及其辩护人郭建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13日早晨8时许,被告人文发国到邻居何秀德家收要欠款,二人发生口角纠纷,文发国很气愤,便持木棒在何秀德头部击打一棒,何秀德用块子柴还击并呼救,文发国又用木棒朝何秀德头部击打三棒,致何秀德受伤倒地,文发国惧怕恶行败露,又持块子柴在何秀德头部击打数下后逃离现场,何秀德被同村村民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何秀德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实;被告人文发国对其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据此,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文发国因琐事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文发国的刑事责任。且其杀人手段残忍,行为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文发国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文发国认罪态度好、被害人何秀德没有及时归还文发国欠款、无理索要其弟曾与文发国转让的房屋宅基地、率先用木柴殴打被告人等,有严重过错,应对文发国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军明、何泽琴、何泽珍除请求追究被告人文发国的刑事责任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文发国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6200元,其中丧葬费10000元、医疗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452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3日早晨8时许,被告人文发国来到邻居被害人何秀德家厨房,持木棒击打何秀德头部四下,致何秀德受伤后,文发国又持三棱木柴朝何秀德头部击打数下,怕何秀德不死,文发国又持木柴朝何的脖子戳了两下。作案后,文发国将木棒和木柴扔进何秀德的灶孔里。文发国听到来人就用何家的风车腿拿去抵门,后躲在厨房后半间,听见门外没人才逃离现场。何秀德被同村村民林英俊等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年66岁)。
      另查明,何秀德的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军明、何泽琴、何泽珍等造成经济损失9420.91元,其中医疗费961.91元,丧葬费8459元。文发国的家属在案发后向龙军明支付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袁彬的证言,证明2007年7月13日早晨八点半左右,他在院子里洗脸时听见邻居何秀德在她家里大声喊:“文发国打人了,打死人了,救命!”还听到有杂乱的脚步声和击打时发出的五、六声“嘭嘭”声。同院子的龚翠英叫他同去何秀德家看看发生啥事了,他就同龚翠英一起到了何秀德家灶房门前去推门,推不开,龚翠英从门缝里看后说:“何老太婆咋滚到地上了,头上还有血。”还说找个梯子从窗户看。龚翠英搬来梯子爬上去从窗户看后说:“何老太婆滚到地上的,流了好大一滩血。”他不信,也爬上梯子看,果然见何老太婆滚在地上,地上有血,也没见屋里有其他人。他下来准备撬门时从门缝看到灶房后半间猪圈门前有个人影闪了一下。他把村医生林英俊叫来后,林英俊一推门就开了,他们进去见何秀德躺在猪圈门口,头上有血,脚上的两只鞋全掉了,他们喊叫何秀德,但没有应答,林英俊说人还没死,就打120急救电话,本地的其他村民陆续来了并将何秀德送往医院。
      2、证人龚翠英(被告人文发国之妻)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8点多时文发国割草回来。她做早饭时文发国出门不知干啥去了,喂鸡时听见有骂声,她就到门口见袁彬在院子里洗脸,便问袁彬是谁在吵架,袁彬说是何秀德在吼还是在哼哼。后二人就到何秀德家去推灶房门,但推不开。她就回家搬来梯子,袁彬扶梯子,她上去看。她见何秀德躺在地上,地上还有一滩血。袁彬爬上梯子看后就去叫村医生林英俊。她回家不一会儿,文发国也回家了。她问文发国去哪里了,文发国没回答。她又问文发国:“何老婆婆倒在自家灶屋地上,你去看没有?”文发国生气地说:“少管那些闲事”。后她给文发国洗衣服时,见文发国的T恤上有小指头蛋那么大的红色,好象是血。
      3、证人楚古珍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八点多,她孙子袁彬到屋里对她说何老婆婆倒在地上了,地上有滩血,叫她去看看。她推何的厨房门推不开,就爬上龚翠英端来的梯子从窗户往里看,她见何秀德仰面躺在地上,头朝猪圈门,脚朝厨房门。
      4、证人林珍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她在猪圈房里剁猪草时听见有女声喊:“打死人了,救命啊!”
      5、证人首玉华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她与她小孙子在窗户对着何秀德家的屋子里时,她听见何秀德“嗯嗯”地呻吟了三声。
      6、证人林英俊(乡村医生)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八点多,袁彬到他家对他说:“何秀德倒在自家灶屋地上,地上有滩血,门推不开。”他赶到后一推门就开了,并见何秀德仰面倒在地上,颈部地下有一滩血,嘴巴在抽动,左手在微动,身体右侧有根约五、六公分粗一米多长的木柴。查看伤势见头顶左侧开放性创伤,瞳孔无反射,他就和袁彬一起将何秀德抬放到屋外房檐下。他打120急救电话后,县医院的急救车就来把何秀德带走抢救去了。
      7、证人龙军明、廖万会和何泽珍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九点多,龙军明在汉台区接到他姐夫袁建文的电话,说他妈何秀德在厨房里摔了。龙军明就和其妻廖万会、其姐何泽珍三人从汉台区往回赶。到家后见他们的母亲躺在其家檐坎上,并见头上和身上都是血,听林英俊医生说他妈是在灶房里受的伤。见急救车也已停在那,就和家人把他们母亲抬上救护车。在医院里抢救后,医生说人已救不活了,他们就把他们的母亲抬回家,回家不到10分钟,何就死了。龙军明和何泽珍认为他们母亲头上的伤不像是摔伤,而像被人打了的。并证明文发国与何秀德曾为其舅何科德的房子发生过纠纷,但听说村上已调解,之间没有大的矛盾,还证明没有听她母亲说过欠文发国的钱。
      8、证人袁隆福的证言,证明1976年至1993年他系红寺林村二队队长,在90年左右,何秀德之弟何科德病危时让文发国把欠村上的帐还了,何科德把两间旧房子转让给文发国。在村支书黄仁全、村长饶文贵、何秀德在场时写了个字据,何科德死后不久,听说文发国把何科德欠村上的帐还清了。
      9、证人林其玉的证言,证明他在2007年、2005年、2004年给何秀德家犁过田,2006年没有给她家犁田,何家没有欠他的工钱;还证明2006年是文发国给何秀德家犁的田,何家是否欠文发国的工钱他不知道。
      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和平面图,证明现场位于南郑县红庙镇红寺林村二组何秀德家中,何家有座西朝东土墙瓦房三间,房南侧续有一偏厦为厨房,厨房与正房无门相通。中心现场在厨房内,厨房北侧东头开有一木门,木门外安一挂锁,挂锁开启,木门内安一带铁链子的碰锁,碰锁失效。在木门背后靠放一木质风车腿:为宽4.2厘米、长122厘米长方形,风车腿上附着有大量灰尘,风车腿上段见有手印抓握痕迹。前一间东墙上开一木窗,窗户上贴有塑料纸,塑料纸部分破损,见有孔洞,室内木窗高有1.5米,室外木窗距地面高1.76米,室外窗台见有新鲜的攀扶痕迹。室内东南角砌有一灶台,灶台上安有两口铁锅,锅内见有少量的清水。灶台西侧为灶孔,灶孔内边沿见有两根被烧后的“块子柴”断端;木柴断端有棱角,一根长23厘米、一根长28厘米,灶孔内见有碳灰,灶口地面上见有两根被烧过的木柴断端。灶台西北边见有长短不一的“块子柴”,“块子柴”上见有少量的滴落状血迹。在室内西墙北头开一单扇木门,木门边室内西北角土墙边见有60厘米×50厘米血泊,血泊中见有大脑组织骨碎片,血泊北侧墙角边见有骨碎片及部分大脑组织,血泊上平放一东西向的扁担,扁担上面中段见有大量的擦拭血迹、少量的流淌血迹,扁担上两边见有滴落状血迹。血泊北侧墙上及木门上内侧见有散在的点状血迹,血迹分布在1米以下,血迹下面密集、上面稀少,部分血迹方向向西向上。经厨房西墙北头木门进入西侧鸡圈,鸡圈上放有三根风车腿,一长127厘米钉耙,钉耙上见有大量的灰尘,在钉耙握手处见有新鲜的手印捏握痕迹,鸡圈无后门。
      11、何秀德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结论为被害人何秀德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12、血迹检验报告,证明从现场提取血泊中的血迹、扁担上的血迹、木柴上的血迹均为人血,且为O型;被害人的血液为O型。
      13、书证“转让约据”和2张欠条,证明被害人何秀德之弟何科德曾于1978年和1986年欠红寺林村20.91元和47元;何科德在1989年2月与文发国协议转让房屋一间,见证人为饶立财、饶文贵、何秀德和袁隆福。
      14、何秀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何秀德生于1941年1月26日,农业家庭户口。
      15、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5张,证明被害人家属在抢救被害人时支出医疗费961.91元。
      16、收条一张,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军明在案发后收到被告人之妻龚翠英现金2000元。
      17、被告人文发国的供述:2007年7月13日上午约8点钟他割草回家后,就到邻居何秀德家去要欠款。进何秀德家之前,他从何秀德厨房外顺手取了一根约1.5尺长、三、四公分粗的一头圆一头扁的松木棒拿在手里以防狗咬。推开何秀德的厨房门,见何秀德在做饭。他让何把他犁田的工钱还了,何就说起她弟弟死前与他房屋买卖之事,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他一生气就用木棒朝何头后脑上打去,何从地上捡一劈开的木柴还击,没打上反而被他左手抓住。何秀德边夺木柴边喊:“文发国打人了!”他听何秀德喊叫就着了急,便用右手的木棒朝何头上打了一棒,致何仰面倒在猪圈门口、头压在倒地的扁担上。他又朝其头部打两下,见何头上脸上都是血。他见打成这个样子,心想干脆把她打死算了,就用先前夺过来的木柴换到右手,朝何的头部用力一阵乱打,大概打了六、七下时,他听见楚古珍在大声喊:“何老婆婆!何老婆婆!”他把木棒扔到正在燃烧的灶火里。正烧时,听到外面有人往过来走的声音,来不及跑,就去栓门,碰锁坏了,他就挂上锁链。躲在后半间鸡圈时见鸡圈棚棚上有被拆的风车腿,就将其拿去抵门。门抵好后,他怕何秀德没死要喊叫,就用木柴向何秀德的脖子戳了两下,估计何活不了了,才将手里的木柴扔到灶火里烧了。这时他听到他妻子龚翠英和袁彬在房外说话,还听到他们推厨房门,他就用身体将门抵住。后听龚翠英说要拿梯子从窗户看,他就跑到后半间鸡圈里。打算从厕所的尿槽里逃跑,但太小他下不去。他又拿起鸡圈棚棚上的钉耙准备把厕所的竹笆子钩开,但见竹笆子钩开还是钻不出去,就把钉耙放回鸡棚上。四、五分钟后,听到屋外没有声音了,才打开厨房门回家了。回家见其妻在蒸面皮,其妻问他是否到何秀德家去了,如果去了就主动去投案。他让她妻少管闲事。过了一会儿,他也假装跑到何秀德家去看热闹,见林英俊、李国才、袁彬等在场。下午四点钟他被公安人员带走。
      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发国故意持械殴打他人头部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何秀德有严重过错之辩护理由,经查,案发时被害人在自家厨房,是被告人闯入何秀德厨房内后引发本案,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并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被害人没有及时给付欠款、提出要宅基地的要求、率先用木柴殴打被告人等,从而证明被害人有过错,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之辩护理由,经查属实。被告人文发国故意杀人罪行为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但根据本案情况,可对其判处死刑,尚不须立即执行。因被告人文发国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文发国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发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文发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军明、何泽琴和何泽珍经济损失医疗费961.91元、丧葬费8459元(已支付2000元),共计人民币9420.91元(剩余7420.91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 建 军
审 判 员    郑 安 平
审 判 员    马 小 红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龙 朋


添加日期:2008-3-27 15:01: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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