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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仍在储户手中 存款却被他人冒领 未尽审慎义务银行应担责


[案情]:
      2007年8月8日,原告余青夫妇为购买基金在城固县文化路邮政储蓄所以余青名义存入10000元,储蓄所为其开设了存款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两天后原告余青到储蓄所申购基金,被柜台工作人员告知基金交易卡密码错误,无法操作,应重新开设储蓄存款账户和对应的基金交易账户。余青随后以其夫余成的身份证重新在该储蓄所开设了存款账户和对应的基金交易账户,并成功地将余青账户10000元存款转存到余成账户。8月11日,余青为预购基金按储蓄所规定将基金交易卡和密码交给储蓄所工作人员,8月14日余青到储蓄所柜台领取基金认购单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存款余额不足只有50元存款。后经储蓄所通过内部交易信息查找,2007年8月10日在余成账户开设后,一户名为“杨春”的储户向余成账户转存50元,并在当日中午被一假冒“余成”的储户在储蓄所凭存折支取10000元。余青认为10000元存折在自己手中且无取款记录,遂持其夫余成的存款金额10000元的存折要求储蓄所兑付,储蓄所以原告泄漏账户信息及密码,导致存款已被他人盗取为由拒绝兑付,余青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案件未侦破。余青夫妇于2007年9月17日以城固县邮政局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存款损失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因索要存款所造成的误工损失1000元。
      原告余青、余成诉称,自己按储蓄所的要求办理了存款和基金预购手续,现10000元的存折及储蓄卡均在自己手中,且并无取款记录,诉请法院判令由被告支付10000元存款及利息和误工损失1000元。
      被告城固县邮政局辩称: 8月10日,原告余青来柜台办理预购基金,因输入基金卡密码不对,致使微机操作无法完成,便由柜台经办人告知重新开设储蓄存款账户和对应的基金卡账户,当时将余青账户10000元存款转存到余成所开设的账户,并办理了基金交易卡。时至8月14日,原告余青来取基金认购单,我所工作人员才发现原告余成账户存款10000元被他人盗取,并发现有一户名为“杨春”的储户在8月10日向余成开设的账户上转存50元,并在当日中午被一假冒“余成”储户在该储蓄所凭存折支取10000元。被告认为是原告方泄漏了余成账户号、户名、存折存款余额、存折号码及存折密码,才使被他人伪造存折和已知密码盗取的,原告方存在明显过错,故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
      城固县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储蓄所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存款余额为10000元的活期存折,原被告双方的储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负有随时向原告兑付存款的义务,且在支取储户存款时负有严格审查、细心操作之注意义务。被告城固县邮政局在未严格审查取款人身份及存折真伪的情况下,仍向取款人支付大额现金,没有很好履行对其存款支付的审慎义务,以确保储户的安全,导致存款被冒领,具有明显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城固县邮政局赔偿原告余青夫妇存款损失10000元及同期存款利息,驳回原告余青、余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系因储蓄合同引起的存款损失赔偿侵权案件,应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来判断赔偿责任。本案原告2007年8月8日为购买基金在城固县文化路邮政储蓄所存入10000元,被告下属储蓄所为其开设了存款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并出具了存款余额为10000元的活期存折,原告与被告间已形成储蓄合同,被告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安全。被告储蓄所违反《个人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违规操作,在未严格审查取款人身份及存折真伪的情况下,仍向取款人支付大额现金,没有很好履行对其存款支付的审慎义务,以确保储户的安全,导致存款被冒领,储蓄所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另外,储蓄所通过内部交易信息查找,2007年8月10日在余成账户开设后又一户名为“杨春”向余成账户转存50元,并在中午被一假冒“余成”储户在该储蓄所凭存折支取10000元,但原告持有存折在自己手中且无取款记录,所以被告辩称是因原告泄漏了账户信息及设置的密码,被他人伪造存折盗取,因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故应承担兑付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城固县人民法院 韩鹏鑫 鲁克金)


添加日期:2008-2-29 10:01: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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