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添加收藏| 设为首页
 首 页 | 走进中院 | 新闻中心 | 法院公告 | 裁判文书 | 案例评析 | 法官论坛 | 法院文化 | 规范化管理|
首页>>新闻中心>>法案时空>>新闻内容

“婆媳”之间起纠纷 法官斡旋平争执


      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二审中成功调处了李某诉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使这起多年未决的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
      李某生育三子,其次子赵某(2002年9月病故)与刘某结婚。1997年元月,李某与三个儿子达成赡养协议,将责任田1.42亩平均分给三个儿子耕种,由三个儿子承担其日常生活费用。赵某分得0.47亩。赵某病故几年后,李某以刘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西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耕种的0.47亩责任田。西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其三个儿子达成的调解协议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责任田分给其三个儿子耕种亦为合法民事行为,故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汉中市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行政庭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详细审阅了卷宗,感到此案依法迳行裁判并无难度,但刘某现在已改嫁他人,且已在该案涉及的0.47亩责任田上占用90余平米修建了宅基地基础,如果直接判决很可能加剧双方的矛盾,难以做到“案结事了”。考虑到本案争议的标的本身不大,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有调解的可能性;且上诉人李某已届古稀,又近年关,如能及时调处此案,不仅能使旧日的亲情不至成仇、减少不和谐因素,也能使双方当事人在春节期间不再起新的纷争。因此,合议庭确定了调解思路,及时的安排了开庭。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当庭主持的调解中,上诉方也表达了自己的调解意见,即刘某占用的90余平米责任田由其继续修建房屋,剩余的责任田由上诉人李某耕种。但被上诉人刘某对立情绪很大,当庭坚决表示不同意调解,使得调解工作很难继续。
      庭审结束后,办案人员仍不放弃,感到越是矛盾大、对立情绪激烈,越说明此案调解的必要性。主审法官将刘某叫到办公室,再次做起了调解工作。一杯热茶、几句过年的问候、再看到办案法官脸上始终带着的微笑,刚才在开庭时对立情绪还很大的刘某态度缓和了许多,办案法官适时的做起了刘某的思想工作,向其讲明了调解结案对双方当事人的好处。经过耐心的劝说,刘某同意了上诉方提出的调解意见,但同时提出李某应该留一个尿坑的位置给其使用。为了该案及时得到解决,使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过一个祥和的春节,距春节还有7天,办案人员冒着风雪、不顾严寒来到了100余公里外的现场,准备对尿坑的位置进行实地丈量。在丈量现场,刘某与李某之间因旧事又起了激烈的冲突,且刘某对李某出言不逊,双方均表示不再同意原来的调解意见。办案人员对刘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止,并再次给双方做起了工作。为了避免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办案法官将李某叫到一边,耐心的倾听了李某的诉说、对其进行了劝慰。交谈中,办案法官得知刘某与赵某还生育一子,于是劝李某多念及昔日的“婆媳”情份,也多考虑自己孙子今后的生活方便,希望李某能和刘某达成调解。办案人员又对刘某不尊敬老人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地批评,同时劝解刘某,李某不管怎么说都是她的长辈,任何时候都要对李某尊重,更要让自己的行为为下一代做出好的表率。经过2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怒火得到平息,调解工作得以继续。经过现场丈量,办案法官为双方当事人提出了解决尿坑位置的具体调解方案,这一调解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并现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办案法官也现场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一场多年的“婆媳”之争终于得到平息。

(作者: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添加日期:2008-2-15 8:34:26 阅读次数: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陕西省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邮编:723000 电话:0916-2531194  邮箱:hanzhongfayuan@sina.com
备案号:陕ICP备:05071004号 您是第  1219813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