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法院: 为了认真贯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冬季集中威慑执行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解决“执行难”及执行积案问题,维护群众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为汉中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我市两级法院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虽连续三次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了一批执行积案,但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全市法院仍留存历史执行积案6032件,其中有财产案件400件。执行积案底数依然较大。这些积案不能及时执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引发当事人来市到省甚至进京上访。全市法院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构建汉中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集中威慑执行活动的重大意义。为了使这次集中威慑执行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确保达到预期目标,切实加强对威慑执行活动的组织领导,中院决定成立冬季集中威慑执行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何建成,党组书记、院长;副组长:雷红新,党组成员、副院长;马强,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凤成,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成员:杨新海,执行局副局长;马晓亮,办公室主任;濮进,法警支队队长;付贵,政治部宣教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小组,由张凤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个执行小组为:1、执行实施组,由张凤成任组长,杨新海任副组长。 2、执行活动双查督查组,由马强任组长,负责双查工作及对执行活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3、宣传报道组,由付贵任组长,负责组织新闻发布、新闻媒体曝光及对执行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4、执行活动后勤保障组,由马晓亮任组长,负责对执行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法警支队和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这次集中威慑执行活动。 各县、区法院亦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和成员名单于本月18日前书面报中院执行局。 二、集中威慑执行活动的时间、目标任务和检查验收标准 这次冬季集中威慑执行活动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至2009年2月28日结束。 集中威慑执行活动的目标任务是: 1、今年8月份全市各院摸排积案底数中,上报最高法院的有财产案件400件,结案率必须达到80%以上。 2、2008年各院新收案件中执行期限届满的,案件结案率必须达到90%以上。 3、各院上报最高法院的5632件无财产积案中,当事人赴省进京上访的案件,必须实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要立即恢复执行,限期结案。 检查验收的标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束时,各法院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自查验收,省法院和中院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1、执行积案的底数是否摸清,是否有漏报、瞒报执行积案的情况。 2、是否把有财产执行积案计入了无财产积案中。 3、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有财产的执行积案结案率是否达到80%。 4、08年新收案件结案率是否达到90%. 5、上报无财产的执行积案中,是否实现了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6、集中威慑执行活动中,对每一件未执结的案件是否按照省法院要求,全部采用、穷尽了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7、集中执行活动中所结的执行案件,是否按照此通知的要求,实行了严格、规范的执行案件报结程序。 8、所清理的执行积案中是否对所有的查证行为完成了由相关人签认、签证行为。 9、是否完成了本通知要求的“双查”工作任务。 三、集中威慑执行活动的具体要求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院对列入清理目标任务的三类案件,要逐案确定承办人和督办领导,确定执行方案和执行期限,各院院长和班子其他成员要亲自包案,中院已落实党组成员包案包联基层法院责任制,督促、检查、指导这次集中威慑执行活动。各院应于每月25日前将清理执行积案的进度上报中院,由中院对各县区法院进行评比排名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列入年终考核范围,对连续排名靠后的法院要追究院长、主管副院长、执行局长的责任,并不得在年终考核中评为综合先进。2009年3月2日前,各县区法院要将开展集中威慑执行活动的总结上报中院执行局,中院将对各县区法院进行检查验收,考评总结。 2、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形成强大的威慑声势。各院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债务人大会,集中执行兑现等方式,加大对这次活动的宣传力度。对重点案件的强制执行活动,对于适用罚款、拘留、抗拒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可邀请新闻媒体监督、报道,形成威慑执行的强大声势和良好舆论氛围,对自觉履行和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要从正面予以宣传报道。为迅速形成执行威慑声势,中院拟于本月20日左右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公布这次执行威慑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达到的目标,各基层法院要同时在所在县区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进行电视讲话,形成强大的集中威慑执行声势。本月底中院、各县区法院要在电视台、汉报登播执行公告,将列入这次执行的案件进行公布,敦促被执行人限期执行,同时可在户外广告牌、公众聚集区的大屏幕电子显示屏上进行滚动播放,将赖帐的当事人公之于众,各县区法院还可以采取组装宣传车上街宣传的形式,营造执行威慑氛围。元旦前后,全市法院要召开一次执行兑现大会,邀请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兑现大会召开之前,市、县区法院要进行一次统一执行活动,通过对执行款物的兑付,对有执行能力不执行,有协助义务不协助的当事人进行依法公开处理曝光,威慑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3、充分利用各种强制措施,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这次集中威慑执行活动要用足、用活民诉法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特别是民诉法规定的新的强制措施,如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和高消费,在诚信系统对其诚信度进行登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罚款、拘留等。各县区法院要按照《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规定》,启动威慑联动机制,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有执行能力不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果断进行拘留、罚款;对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两院一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移送一批,拘留一批,逮捕一批,判处一批,形成对抗拒执行人的刑罚威慑。 4、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努力完成这次集中威慑执行活动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县区法院要认真落实完善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机制。根据省院要求,将执行案件的执结率、执行案件信访、上访率作为市、县、区综合治理考核项目,将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所占分值从目前的2分提高到5分,将市、县(区)法院列入市、县(区)综合治理考评小组成员。要进一步落实《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没有落实救助资金的法院在这次活动中必须落实,并作为一项硬任务进行检查,通过困难救助,化解一批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要与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协商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解决执行中查询、冻结、查找财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等工作障碍,促进案件执行。要依靠各级解决执行难协调领导小组,对涉政府案件、涉国企案件、涉部门保护主义案件和涉特殊身份等案件,通过挂牌督办,提请协调等方法,妥善予以结案。 5、规范执行案件报结制度。在这次集中威慑执行活动中,各院要依职权主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的工作力度,统一结案标准。对列入清理的每一执行案件报结时,必须做到:○1、完成在银行、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管理、出入境、税务、知识产权、招投标管理等部门查找、控制财产的执行措施,每一项执行行为和措施都应向当事人定期告知并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签认、签证后归卷。○2、完成强制报告财产和限制出境、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威慑执行措施。○3、对妨害执行的行为适用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启动了刑事责任追究程序。○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员调查后应将被执行人的近亲属、邻居、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谈话笔录或证明材料向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展示,由其签字认可后收入卷宗。○5、在此次清积中不再发放债权凭证。对穷尽了上述执行措施并征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后的案件,即可以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并在终结执行裁定书的尾部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以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挂立新案号)。○6、各级法院每执结一案,须附终结执行裁定书逐级上报省法院执行局审查后,在执行积案数据库中予以记载、核减。对上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要坚持法院主动查找和申请人查找相结合,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要优先立案,优先安排执行力量,优先采取执行措施,限期执结,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解当事人的不满而上访缠访。 6、严肃执行纪律,规范执行活动。这次集中威慑执行活动要严格执法,严肃执行纪律,对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必须公开进行,执行款物严格按规定程序管理支付,严禁暗箱操作。各院要通过信访当事人上访、来访等渠道对当事人、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有关领导机关批办及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由各院纪检组和执行局抽调政治素质比较高、业务能力比较强的人员,逐案进行“双查”,既查案件又查人,案件有错误的要依法纠正,发现的违纪问题和人员要追究处理到位。各县、区法院确定的“双查”案件不少于3件,对中院确定进行“双查”的12件执行案件,涉及各县区法院的,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双查”工作。“双查”工作结束后,要逐级写出专题报告,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7、认真做好执行信访工作。近年来,因执行工作引发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因此,要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一方面要善于从来信来访中发现执行案件中的问题,并认真研究予以解决,同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减少和预防重信重访老户的产生,特别要预防和杜绝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对因执行案件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维稳办报告,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并依法实事求是地解决群众上访提出的问题。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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