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镇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汉中市公路局申请执行李才安公路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李才安在210国道K1385+800M处左侧修建房屋四间,部分建筑占用公路控制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公路局依法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审判庭干警深入违法建筑所在地调查了解到:被申请执行人家中5口人,上有70多岁父亲,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妻子长年多病,家庭十分困难,原有住房在“5.12地震”中已垮塌。全家现借房居住,如按处罚决定拆除,将造成该户灾民无房屋居住和较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该案承办人员三次深入盐场镇大田坝村等地邀请盐场镇领导、大田坝村、组干部、市公路局相关负责人及被申请执行人座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辩法析理,被申请执行人李才安认识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到了申请人的同情和谅解,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确实严重影响公路畅通视线的部分拆除,其余部分确定为临时建筑,暂不拆除,待公路拓展确需拆除时,由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市公路局不承担任何责任。2008年9月8日被执行人李才安履行了该协议内容,案执行终结,该案执结双方当事人均感满意,达到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切实解决了农民居住的具体困难,促进了社会和谐,践行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镇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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