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审判和执行是基层人民法庭的两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政策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先后出台了许多改革措施,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执行,但由于法庭人员少、装备差等原因,导致一些案件难以执行,执行难困扰着人民法庭,也影响了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笔者试从执行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方面,研究人民法庭审结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就解决人民法庭执行难问题作一探讨。
一、人民法庭案件执行的模式和职责分工现状 (一)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由所属法院执行局统一执行 部分人民法院基于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任务繁重,案多人少,执行装备差,执行队伍不专业,难于及时、有力地开展执行工作,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执行公正,将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执行,统一收归法院专门的执行机构(通常是执行局)执行。 (二)以人民法庭执行为主 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由人民法庭执行,这样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能兼顾考虑到案件的执行,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注重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案件中的当庭履行率,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但对于部分疑难复杂的案件如: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如县人大代表或村级以上组织等类型的案件,可移送执行局执行。人民法庭在平时执行工作中,由于力量薄弱、装备不济的情况下,可由执行局协助执行。 (三)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执行,原则上由执行局统一执行,但基层人民法庭可以优先选择执行。 部分人民法院为缓解执行局执行案件多的压力,鼓励审理案件任务相对少、装备好、人员多的人民法庭自行执行案件,同时为了避免执行案件成为人民法庭的负担,对法庭审理案件的执行,让法庭优先选择,法庭认为能够自行执行的,可以自行执行;如果不宜执行的,移送执行局执行。 二、执行权在个案中的具体运行模式 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①对于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个案执行中,由于执行机构不同,执行权的分配不同。 (一)执行局执行的运行模式 1、执行局下派执行员常驻人民法庭,专司法庭审理案件的执行。执行员对执行局负责,业务受执行局领导、监督,不参与人民法庭的诉讼案件的审理,在执行法庭审结案件中具体负责案件的执行裁判权中的立案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享有对案件立案审查、调查、搜查权,实施查封、扣押、划拨等强制措施权;主持对执行财产的分配。平时还负责法庭辖区执行信息员网络的建立、财产保全措施的指导,其工作受执行局的完全领导。特点是权力过于集中。 2、执行局内设执行组 在执行局内成立执行组,执行组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为标准,以三~五人为执行工作单元,②执行组之间在个案执行上以承办人为中心,其他人配合。由执行组负责一个法庭或多个法庭审理案件的执行,改变以单个执行员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能更好地提高执行效率和透明度。缺点是实施强制执行时力不从心,不能适应执行工作强制性、对抗性的需要。 (二)人民法庭运行模式 执行机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机构是指按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及行政强制执行条例,负责执行法律文书的职能机构。③人民法庭负责对部分案件的执行,也属于广义上的执行机构。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运行模式: 1、由法庭执行员专司执行,执行员的设立由人民法庭庭务会讨论,报法院党组或执行局通过,在法庭内公开执行员身份、职责。负责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调查、强制措施的建议、执行程序中终止、终结、执行异议的处理、执行预案的制订等。强制措施的审查权、具体实施权、执行中裁判权由法庭庭长行使。 2、由审判人员负责执行 审判人员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家庭、财产状况,能提高执行效率,更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谁主办诉讼案件谁执行。 三、产生以上运行模式的原因 (一)从实际出发的指导原则。各级人民法院,为缓解执行难,结合本院执行案件收案状况、地理环境、执行机构设置、执行人员、执行装备、人民法庭人员状况、装备等具体情况,作出了适应本院的执行运行模式。 (二)执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不尽相同 1、执行便民的原则。认为人民法庭在基层,审理便民,执行更应该便民,故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2、执行资源配置为原则。为体现民事执行快捷、集中、配合的内在需要,进行执行资源的整合,以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力量。将优良的执行装备、执行业务精通的执行人员集中在执行局统一使用,故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统一执行。 四、现行分工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局统一执行 不管是下派执行员或设立执行组执行,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统一执行,执行权统一归执行局内不同部门行使。优点是:能够彻底解决审执分离问题,整合执行力量,规范执行行为,有利于执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确保执行公正。缺点是:执行案件涉及区域大、个案成本高。 (二)人民法庭执行 目前,执行局、执行庭和人民法庭都是执行机构,分别行使不同范围案件的执行。人民法庭熟悉审理案件案情,利于执行,在诉讼中充分考虑到执行,从而降低执行案件的难度,法庭熟悉辖区状况,便于建立执行网络,有利于掌握被执行人的动态信息,如人员流动、财产动态等。缺点:审执不分。执行员相对难以集中,“跑单帮”办案经常发生。由于受人员限制,平时执行效率低,靠运动式集中执行案件较多。人民法庭工作业务面面俱到,但法庭人员少、装备差,容易导致消极执行;法庭以审判为主,执行经验不丰富,对抗性较强的执行工作由于处置能力差,导致“滥执行”;法庭自己审理,自己执行,执行权利过分集中,导致“执行乱”,从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五、解决对策 执行体制改革的目的是确保公正执行和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困扰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不应该成为人民法庭的负担,从而影响审判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优势,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 1、加大诉讼调解,提高自觉履行率 (1)加大诉讼调解,让当事人自觉履行,甚至当庭履行,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2)公正审判,提高服判率。诉讼中要作到审理程序合法,判决实体公正,法律文书准确,确保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 2、在审判中考虑到执行 诉讼中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在审理案件中及时、广泛地收集执行信息,如当事人的准确地址、身份证信息、财产状况等,为执行收集好第一手资料。 (二)明确人民法庭执行立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但实践中人民法庭执行自己审结的案件还存在很大的困难,不利于司法公正。而且该规定没有明确界定复杂疑难案件的范围。考虑到目前执行机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范围应规定为: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各类案件,原则上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人民法庭不宜执行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各类案件,由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调解后双方对立情绪较小,易于执行,现阶段的人民法庭基本上能完成执行。对人民法庭不宜执行的案件,界定如下: (1)涉及产权变更的案件,如房产、车辆过户等,因涉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人民法庭办公地点通常在基层,而涉及产权变更的部门,如土地局、房管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办公场所在县城,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不便,法庭执行不便。 (2)执行标的为价值较大财产涉及财产拍卖或变卖的,因需要专业部门的鉴定,人民法庭不宜执行。 (3)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时,该类案件较为复杂,合议庭审理时,法官参与人数较多,再参与执行会影响司法公正,不宜由法庭执行。 (4)判决结案的案件。该类案件,由于当事人对判决有意见,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庭执行人员产生对立情绪,加大了执行的对抗性,执行阻力大,甚至导致执行人员的滥用执行权力。 (5)申请人为弱势群体的案件,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申请人为特殊保护群体的案件,该类案件需要及时执行,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法庭不宜执行。 (6)被执行人为村委会、村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代表、企业的案件,该类型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具有特殊身份,如:村委会、村民小组,它们的执行财产难以掌握,因公益事业欠款较大,难以执行。企业的案件,因企业改制、重组等涉及社会稳定因素,一时不能执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确定它们的执行财产涉及很多法律问题,法庭不宜执行;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代表的案件,易受到辖区干预,法庭不宜执行。 (7)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执行的财产不在法庭辖区内,法庭在辖区外执行受到交通工具和通讯装备的限制,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8)标的较大案件,该类需处置的财产价值大、时间长,法庭不宜执行。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以上范围8种情形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执行。同时为了减少法庭的工作压力,更好地行使审判职能,确保审执分离,对于具备条件的法院,规定为由执行局统一执行。现阶段,人民法庭和执行局要做到“诚信尽责,协同推进”,④共同解决好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从而最终为由执行局统一执行打好基础。
参考目录: ①霍力民主编:《强制执行的现代理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72页。 ②霍力民主编:《强制执行的现代理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81页。 ③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72页。 ④黄松有主编:《执行工作指导》2007年 第2辑,2007年8月1版,第8页《建立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初探》。
(作者:西乡法院堰口法庭 陈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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