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3月23日下午3时许,被告詹建平驾驶由被告张兴全承包经营的属被告宁强县永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F21442号出租车,行驶于宁强县财政局门口时,与横穿公路的原告李荣杰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出租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宁强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T12椎体爆裂骨折;2、腰部软组织挫伤。住院105天,花用医疗费11815.90元。2005年4月1日宁强县公安局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詹建平负主要责任,受伤人李荣杰负次要责任。2006年2月24日,李荣杰之伤情经医学鉴定为六级伤残,且尚需后续治疗费5000元。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计114254.9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于2005年1月6日为本案肇事车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 宁强县法院判决:原告李荣杰医疗费11815.9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护理费15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营养费900元、伤残赔偿金74920元、鉴定费500元、其他损失243.60元,合计110809.50元,由被告中联财保汉中支公司赔偿100000元,剩余10809.50元由被告张兴全赔偿9728.50元,原告李荣杰自行负担1080.95元。 中联财保汉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自己为肇事车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而非交强险,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交强险的规定,将保险公司列为交通肇事赔偿案的被告,且判决让上诉人承担商业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以外的赔偿责任明显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上诉人的起诉。 二审审理情况:经二审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成立的,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问题,但受害人伤情较重、行动不便、损失较大,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尽快解决纠纷,在“千名法官携卷下乡办案”活动中,中院院长何建成亲率合议庭深入宁强就地开庭审理,经辩法析理,分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工作,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李荣杰伤残损失共计110809.50元,由李荣杰自负10%即11080.95元,其余90%损失由永安出租汽车公司、詹建平、张兴全共同连带承担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应当免赔的15%即14959.28元,剩余损失84759.27元由中联财保汉中分公司直接赔付给李荣杰。十日内支付完毕。 [评析]: 一、本案案情简单,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既涉及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又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既涉及承包关系中的对外责任承担,又涉及雇佣关系中的对外责任承担,还涉及保险合同中的理赔问题。 二、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一审法院将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险按交强险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按最高赔偿限额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了受害人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未考虑保险合同中的免赔约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同时一审判决未让负有管理责任的出租汽车公司和负有直接过错的驾驶员对车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二审调解符合法律规定,又简化了理赔程序。二审合议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理顺法律关系,分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在依法确定了原告的损失总额之后,让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的原告依法规规定自负10%的损失,另90%的损失应由肇事方承担。在肇事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有15%的免赔条款,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只承担肇事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85%,另15%的损失依法、依约由出租车发包人、经营人和驾驶员共同连带承担。此调解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公平的落实了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平等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简化了保险理赔程序,使纠纷一次彻底解决,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四、社会效果好。 首先,此案的妥善处理,充分体现了二审法院严肃执法、公平正义、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同情弱者,平等保护深入基层方便群众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其次,此案圆满处理,并顺利执行,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实事求是,把损害赔偿程序和保险理赔程序一并解决,使得纠纷彻底消灭,受害人的损失得以兑现,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再次,此案顺利调解,各方当事人非常满意,旁听群众也交口称赞。调解协议签字后,何建成院长当庭对此案的审理进行了点评,作了法制宣讲,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共9人分别发言,一致表示对中级法院执法为民、情系群众、深入基层、调处纠纷、携卷下乡、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行为表示感谢。受害人的妻子赵彩萍紧紧握着何院长的手闪着泪花十分动情地说:“衷心感谢中院领导对我们的关心和理解,拖了一年多的纠纷今天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案件处理得合情、合理、合法,作为受害人,我们十分满意,特别是你们深入基层、方便群众的精神更使我感动。我是一名小学教师,有六十多名小学生,家里还有一个小女儿和受伤后行动不便的丈夫,如通知到汉中开庭,我至少要耽误一天时间,你们到宁强办案,只用了不到两个小时,真是万分感谢!”
(作者: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人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