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六类劳动争议将适用该法解决,这六类争议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 此次制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人关注的一个亮点是:劳动者追索工资、工伤医疗费或者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小额工资、工伤医疗费等争议实行“一裁终局”,不再进入司法程序,这样规定将大大缩短争议解决期间、减少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法律救济。
(作者: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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