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法院红庙人民法庭有干警五人,辖两镇一乡220平方公里6万人口,近三年结案456件,审判工作连续两年实现“六无”,即无上诉、无抗诉、无申诉、无错案、无矛盾激化、无举报,为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人民法庭,被辖区群众誉为“群众利益的守护神”。 那么,他们是如何获得这样的殊荣呢?
公正司法让群众利益平等受到保护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群众对法院工作赖以信任的基石。红庙人民法庭正是牢记这一根本宗旨,不偏不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了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近年来,为改善农村基础建设,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各地进行了一些电网改造。喜神坝乡马家庵村在电网改造中,村民何某在为该村抬电杆时,连人带电杆翻下十多米的山坡下,花医疗费二万余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何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和电力局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局认为,电网改造与其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认为村上安排原告挖拉线坑,而其自行搬运电杆,其受伤系自己不听安排所致,故不承担责任。法庭受理后,为了弄清事故原委,庭长偶明红率全庭干警先后四次步行20余里,深入到山高路险、沟深人少的事发现场,通过实地查看和了解证人等方式,终于使案件真相大白。原来,村委会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与县电力局签订了电网改造协议,约定:材料上电力局负责高压和部分低压主线,村委会负责部分低压主线和低压支线,即到户线;劳力和民工安全由村委会负责。在电力局尚未就村上至何某所在的村民小组低压主线改造时,在未告知电力局且电力局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村自行组织村民改造线路。由于山高路险,原告在抬电杆时,在歇息换肩时连人带电杆翻下山坡,造成损害。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村委会赔偿,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村委会干部说:我们操之过急,好心办了坏事,现在人也摔伤了,该赔。电力局说:是法庭深入现场调查了解,为我们洗涮了冤屈。在审理何某诉易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何某诉称:双方为争水,易某将其打伤,要求赔偿。易某称自己未打。法庭为查明事实,办案人员跋山涉水、不畏酷暑,连续两天深入事发地,勘验现场,调查证人,终使真相大白:何某之伤系在别家帮忙翻建房屋时不小心从房上摔下所致,与易某无关。法庭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低下了头,服判息诉。 正是因为法庭始终牢记“公正司法”这一宗旨,六年来所审结的案件,无一件错案,近两年也无一件上诉。
提高效率 让群众利益及时实现
迟到的公正就是非公正,没有效率的司法就是没有意义的司法。法庭牢记“公正与效率”主题,对案件做到“三快”:快立、快审、快执行。对特别案件特别对待,如对当事人较远的案件,采用电话调解、传真送达等方式,缩短办案时间。对紧急案件急事急办,让群众利益及时实现。 2006年10月,张某与邻居刘某因田边地界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争执中,刘某用锄头将张某打伤,经简单包扎治疗后,因经济困难,刘某又不到场,只好躺在床上,无钱继续治疗。后张某托人打电话到法庭,要求立案解决。法庭当即到原告家中受理此案,并缓交了诉讼费,同时立即到被告家中送达文书,讲明原告躺在床上无钱治疗的情况以及法律责任等。被告最终低头承认:自己只想吓唬吓唬他,没想到打到腿上了,因害怕报复,所以不敢去见原告。经调解,被告积极的赔了钱。当法庭把钱送到原告床头时,原告感动的留下了眼泪,他说: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给我送来了治病钱,真是救了我的命。 今年2月15日,农历腊月二十八,法庭接到青树镇柳树沟村袁某托人打来的电话,说袁某之子不尽赡养义务,法庭判决的粮油等都没有给,现在老人无粮过年。法庭放下电话便驱车前往老人家中,经了解,袁某之子在外打工未归,儿媳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法庭反复做工作,儿媳仍拒绝履行,法庭遂强制执行,当天将米、面、油、肉送到老人住处,老人老泪纵横,说:共产党的干部比儿子还好啊。
加强调解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
以诉讼调解来化解纠纷,尽可能地实现案结事了,是维护好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为此,法庭探索出了一整套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同时还建立了庭审中必调、休庭后必调、判决前必调、执行中必调等审判流程“七必调”制度,极大地加强了调解工作,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 红庙镇五龙村林某三个月的儿子因患肺炎于2005年4月27日和5月4日两次到红庙街钟某个体诊所门诊治疗,后因病情恶化于5月7日到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某认为其子死亡系钟某治疗有误造成,同家族亲友多人将死婴抱到诊所停放,并要求巨额赔偿,同时拒绝做医疗事故鉴定。双方通过两天两夜的协商谈判,终因赔偿悬殊未能达成协议。死者家属情绪激昂,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群体械斗事件。5月9日一早,双方十余人到法庭要求处理,庭长当即立案调处,查事实、讲法律、明道理,经过5个多小时地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协议,由钟某补偿林家2.4万元,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为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法庭设立了司法为民联系卡和司法为民网络图,标注法庭干警、辖区基层相关组织及调委会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另外,法庭还以综合治理为切入点,积极探索诉讼外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讼前,减少可能产生的诉讼。 1月17目,红庙镇徐家岭村村民张某在翻建房屋过程中,发生土墙倒塌,致使雇工熊某当场身亡,另外两人重伤。事发后,死者家属与建房方因赔偿事宜分歧较大,将死者尸体停放于张家。庭长偶明红闻知此事,主动与党委、政府联系,安排审判员罗刚毅参与到红庙镇组建的协调小组处理善后工作。经过几天日日夜夜地疏导、做工作,多方协调,终使双方亲友从情绪化的对立、仇视到理性地谈判,从赔偿范围和标准上的大差距到小分歧,直至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日以66161元的赔偿数额圆满解决。 1月18曰晚,当前一事件尚未处理完结时,红庙中学校园内又因4名学生打架互殴造成一学生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譬害人家属与致害人亲友因善后事宜严重分歧而群情激愤、剑拔i弩张。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好群众最现实的问题,庭长偶明红和助审员张超主动参与处理,全力做好民事赔偿调解。经过给双方亲友摆事实,讲法律,最终于24日以9万元的赔偿数额将此事民事赔偿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奠定了基础。 近三年来,法庭共审结民事案件356件,调解249件,调解率70%,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
一心为民做群众利益的守护神
近年来,法庭抛弃就案办案的做法,把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006年10月18日,喜神坝乡马家鹿村吴某到法庭哭诉:丈夫邓某被同村的梁某雇到山西省山阴县一煤矿打工,出了事故造成下肢伤残,人躺在医院无人理睬,要求梁某及矿方给予赔偿。经了解,邓某系男到女家与吴某结婚,双方父母均已年近七旬,孩子不满周岁,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靠邓某在外务工维持生活,邓某出事后,一家人的生活都成了问题。法庭当即立案受理,并报主管院长同意对其缓交了诉讼费。10月20日,庭长偶明红带领助审员张超行程千余里到山西准备找梁某及矿方送达应诉手续。21日下午到达后,不顾旅途疲劳,当即到医院向正在住院的邓某了解情况。经了解,邓某虽是梁某带到山西打工,但梁某仅是带班的工头,并不是真正的雇主,且邓某所在的煤矿系集体煤矿,已为邓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事情发生了变故,该案应当走工伤保险赔偿之路,南郑法院已没有管辖权。当庭长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当事人及亲属声泪俱下:我们既不识字,也不懂法,甚至连出门都找不到东南西北,如何找对方赔偿?没有群众感情的党员不是好党员,漠视群众疾苦的法官不是好法官。庭长沉思后认为:帮助群众把纠纷解决好,既是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责任,也是司法为民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于是两位法官留了下来,首先与石厂方联系,让其缴清了所欠医院的5万余元医药费。随后又同伤者亲属一起多次找山阴县和朔州市的煤矿局、安监局和社保局要求尽快解决该案,并催促市劳动局给伤者做劳动能力鉴定。法官一心为民的精神感动了市工商保险所李主任,他说:“陕西的法官确实把农民工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这种为民办事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就凭这一点,我们加班加点也要尽快把事情给处理了。”后邓某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经过法官努力,邓某亲属终于领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3.3万元,并从1 1月起每月从朔州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1538元。回家后,邓某及家人逢人便说:是法庭救了我们一家,法官就是我们的亲人。 心系群众,不仅要解决好群众最关心的大事,还要解决好群众最现实、最直接的困难。 2004年一天下午,城关镇石门村一男孩玩耍时不慎从二楼摔下,头部受伤,血流不止,伤势十分严重,其爷爷在路边连续挡了十多辆车,但均因怕担责任而没人敢停,正当一家人万分着急之时,法庭干警正好路过,见状立即将小孩抬上车,火速送到医院,并协助办理了住院手续。由于抢救及时,孩子脱离了生命危险,家人感激地说:“多亏法庭救了娃娃一命”。 2006年9月,红庙镇学生刘某以优异成绩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但高额的学费使这个从小失去母亲一贫如洗的优生一筹莫展,法庭在下乡途中知道后,主动捐款200余元,并报告了镇党委、政府,镇上立即展开了大规模募捐活动,共为其捐款2000余元,体现了法官和干部们亲民、爱民、为民的一片真心。 法庭在执行高某等诉县电力局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老人高某领到执行款2万余元时已近黄昏,法庭遂护送老人到信用社存款,得知信用社已下班时,法庭又及时与信用社主任联系,信用社加班为老人存了款,干警又开上车将老人护送回十余里外的家中,激动地说:“我虽失去了儿子,但你们比我儿子还亲,替我想的真周到!”。 红庙人民法庭正是这样,怀着一颗亲民、爱民、为民之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将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用自己点点滴滴的行动,去引导、去感染、去浸润身边的每一个人,为优化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和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根据南郑县法院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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