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汉中法执字第0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农村股份合作基金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徐滔,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敏,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市第二糖酒副食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明海,总经理。 汉中市农村股份合作基金联合会于1999年12月25日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经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省汉中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汉中市第二糖酒副食总公司借款135万元。本院于2001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陕西省汉中长安机电设备公司2001年2月开始至2004年4月已偿还借款本金1002200元。按判决书核算,判决前已偿还本金497800元,偿付资金占用费50040元,至此,150万元本金已付清。对剩余资金占用费部分一直未能确定。2007年11月5日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汉中分行核定其资金占用费为348295元,扣除已付50040元的利息,尚欠资金占用费298055元。现陕西省汉中长安机电设备公司已付清资金占用费298255元,加上判决前已付资金占用费50040元,共计偿付资金占用费为3482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汉中市农村股份合作基金联合会与陕西省汉中长安机电公司、汉中市第二糖酒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1999)陕经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生效。
执 行 员 巫 德 贵 执 行 员 李 毅 执 行 员 蔡 志 敏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怀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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