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汉中法执字第0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生产资金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汉伟,该处主任。 被执行人:汉中市传染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钱晓军,该院院长。 汉中市生产资金管理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9)汉中法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9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汉中市传染病医院偿付借款本金4.7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汉中市传染病医院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好、外欠债务较多、目前只能维持本院职工的生活,现无能力偿付所欠债务,对于尚未执行的借款本金15.3万元,利息108579.40元,诉讼费5510元,执行费3466元。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确认,权利人汉中市生产资金管理处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汉中市传染病医院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999)汉中法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2000)汉中法执字第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 德 贵 执 行 员 师 宝 安 执 行 员 潘 玮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 永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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