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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以外案件的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本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向本院办案法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
     第二条  严禁本院工作人员以受托人身份宴请办案法官、合议庭成员及有关领导,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拉托、转送钱物,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和影响合议庭成员、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和院领导依法履行职务。
     第三条 非因履行职责,严禁本院工作人员擅自过问或干预基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非因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副院长不得过问非主管业务庭的案件,庭长、副庭长不得过问本庭以外的案件,法官、书记员不得过问非本人或非本合议庭承办的案件。
     第五条  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程序,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本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添加日期:2007-12-20 8:16:3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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