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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伴审判 记录正义

   
                ——话说书记员

   审判是正义的活动。而将正义的活动同步记录下来,作为第一手真实的资料,接受历史的考验,既是固定事实与证据的手段,也是程序公正、维护正义的需要。而记录的过程就是自始至终参与审判、见证审判、记载审判,与审判和正义相守的辛苦历程。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就是人民法院的书记员。

书 记 员 的 名 字

      一说到人民法院,人们首先想到法官,书记员的名字并不熟悉。这是因为审判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所以担负审判任务的法官自然成为人民法院的主角。然而,“好花还得绿叶扶”,主角之外,还有司法政务人员、书记员、法警、工勤人员等审判必不可少的辅助力量。在这些人员中,与作为主角的法官联系最为紧密当属书记员了。有人形象地将法院比做医院,所以,法官就是医生,书记员就是护士。在医院里,围绕着治病救人的目的,医生诊断、开方子,而护士则要按照医生的嘱咐从事打针、护理等大量的、琐碎的日常事务;在法院里,围绕着定纷止争、公正司法之目的,法官主持开庭审案与裁判,书记员则承担记录等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二者既互相配合,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记得在去年全国法院开始大规模招聘书记员过程中,国际互联网上“书记员”一次次被频繁点击,其中就有人在百度搜索中问“书记员是什么东东?”“书记员是不是法院的党委书记?”。说到这,还记得一名老法官讲的笑话,说他与书记员小王下乡办案,向老百姓刚一介绍身份,就有人激动地和小王握手说:“王书记,你一定要为我们做主啊!”。老百姓将书记员误认为是领导,而把他这个法官晾在一边。可见,人们对书记员了解不多。就在人民法院内部,书记员也未引起重视,甚至存在一些偏见。比如就书记员的称谓就各有不同,通常称“书记员”,在四川、广东等省称“书记官”,也有人干脆就叫“速录员”、“记录员”、“打字员”。在法院内部,有的人还认为书记员就是“小跑”,担负的是“打杂”“抄抄写写”等工作,成了“使唤丫头”和勤务员。一些书记员也有矮人一等的感受,自讽为判决书“年月日”以下的人,自暴自弃,工作热情受到影响。这些都是对书记员这一职业特点、工作职责、地位和作用的不理解,当然也与以前的书记员管理制度不尽完善有关。

书 记 员 的 渊 源

      书记员一职存在已久。早在秦汉时期,皇权至上的宫庭议事过程中,就设有“史官”、“廷记”,从事的工作就是如实记载廷议中发生的一切事情,包括皇帝的一言一行,形成历史档案资料,以备后用。包括到后来官府审案中设“师爷”“文书”等职,唐朝大理寺中设“录事”一职,这些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现在书记员的工作有相似之处,而且除记录之外,还草拟文书、查勘现场、协助官史处理一些日常事务。从许多历史戏剧中反映出,这些人中不乏名人志士,比如汉代的司马迁一开始就继承父业,在汉武帝身边做了一名“史官”,他不畏淫威权势,对朝堂上所见所闻如实记载,而且从不改动,因此惹恼了汉武帝,被处以宫刑。但是他仍矢志不渝,完成了传世之作,被称为“史家之绝唱”的《史记》。
      近现代历史上,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曾设“法庭庭长、书记员、检察员、管理员各1人”。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明确书记员的职权为:担任审判庭记录,调查索取简单证据,抄写各种有关案件、函件,管理赃物、赃款、证物、传唤证人、邀请陪审员。在审判员的指导下,可协助审判员制作法律文书。搞好法律文书的印刷以及案卷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在国外,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法院均有书记员一职。笔者曾在西安参加的一次中德美三国庭审观摩中注意到,德国的书记员职权较多,包括通知、送达、核对当事人身份、庭前准备,几乎承揽了法官坐堂问案以外所有的事务性工作。而美国的法官因为有秘书从事着一些日常事务,书记员的工作仅仅是记录,比较单一。但无论书记员权限大小,均是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员。

书 记 员 的 改 革

       近年来,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书记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书记员在审判中的地位,但较为分散。有关书记员的专门制度尚处于空白。长期以来,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法官才可能解决,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过渡性和不稳定性,不仅使法官、书记员的录用标准混同,人才高消费,同时造成法官队伍膨胀,书记员人数严重不足,审判人员不得不从事诸如庭审记录、送达、案卷归档等本不该由他们从事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书记员和法官素质的整体提高。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印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书记员开始有了自己的“宪法”。以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为核心的全国性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具体表现在:1、首次明确“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2、规定书记员的职责为“(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为书记员准确定位。3、规定书记员的任职条件一般情况下为年满18周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与法官必须年满23周岁、本科以上文化、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任职条件相区别。4、争取了法院系统原中央政法编制以外的10%作为书记员专项编制,专编专用。统一面向社会招考,分类管理,对新招录的书记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敞开进口与出口。2005年,一批文化程度较高、具备良好素质的书记员补充进了人民法院干部队伍,充实了审判一线的力量。5、稳定书记员队伍,将书记员纳入公务员管理体系。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书记员的最高配备依次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直至正处级。同时,书记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6、突出了聘任合同管理、劳动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了书记员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正常管理秩序。7、书记员的管理机构或办公室设立。广东、吉林等省高院率先设立了书记官处,统一管理全省书记员工作,其他各地法院纷纷设立相应书记员管理机构。陕西高院、以及咸阳、安康等中院较早设立了书记员管理室,我市中院以及宁强、南郑等法院也先后设立了书记员管理室。书记员开始有了统一的组织和领导,拥有了自己的“家”。有关书记员考核制度的纷纷出台,书记员的工作有了符合自身规律的评判标准。报刊杂志上多了有关书记员的文章,网上还有“书记员吧”,令人耳目一新。

书 记 员 的 新 形 象

      新的时期,书记员呈现出新特点、新面孔。有位外地法官开玩笑讲“他每天的工作是书记员给安排的满满的,书记员是他的领导。”这也难怪,随着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法官愈加“少而精”,更多知识、能力和经验型的工作由法官去从事,程序性、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地分离出来,交由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去完成。在沿海发达地区,案件多、时间紧,法官没有精力去通知、送达、公告,排期开庭、庭前准备等许多工作均由书记员等人去完成,法官更像一个高级指挥官和“坐堂的老爷”,只管开庭、研究案件、裁判,书记员更像法官的秘书与助手,安排法官的日程,工作更具有综合管理性质,这是一大变化。
      其二,随着现代化庭审的需要,作为书记员“主业”的记录工作变化较大。速录机、证据展示系统等先进的庭审设备更为广泛的应用,书记员工作技术性增强,形象提升。最高法院推广的亚伟中文速录机在书记员的操作下,可达到与语速同步。一般要求达到每分钟120字,有人最高可达到每分钟录入520字,已是普通人正常语速的二至三倍。准确及时的完成庭审、合议、审委会等笔录的制作并打印成整齐、规范的文稿,立等可取,已变成一件轻松的事情。中国几十年、以至上千年历史中手写记录的方式正被现在的书记员改写,其意义不亚于一场革命。同时,许多法院建设了科技法庭、安装多媒体示证系统,实行网上开庭、远程举证、电子签章、实况转播,要求书记员懂得更多,需要操作更多的机器设备,书记员工作随之更具有技术性和科技含量。过去书记员的“行头”是“一支笔、一叠纸、一盒印泥”,而现在的书记员“行头”变成了电脑和新式装备。目睹发达地区的书记员出庭记录或外出办案,手提一部笔记本电脑,外挂一部亚伟中文速录机,另加打印机,随身携带,随时随地记录,方便自如。书记员一下子“酷”了起来,也使人民法院的形象一下子“靓”了起来。
      其三,单独序列管理更使书记员独立性日益明显。,如同法警队伍一样,书记员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各尽其责,自成一体,不再含混不清。比如体现在一不越权,比如严禁象法官一样被下达审判任务,承办案件;二不失权,比如严禁法官自问自记,或以书记员名义制作笔录;三不被侵权,如不属于书记员职责范围的事情可以拒绝。
      其四,对书记员要求也更高。书记员的工作本身十分辛苦,甚至是枯燥的。就拿笔录的制作来说,种类就达十几种,首先要求内容真实,不能凭主观想象、恣意推测、妄作分析、任意取舍、更不允许歪曲事实,弄虚作假;其二要求制作的合法性;必须由法定人员——书记员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应由当事人校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生效;其三要求只能使用规范的文字记录,而不得使用特殊符号;其四要求的格式的规范性,形式上必须统一。笔录中最为重要的庭审笔录是整个庭审活动的反映,在强调“有理讲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的现在,愈加重视庭审作用。书记员第一个到法庭,最后一个离开法庭,不能说话,不能走动,开庭多久,就坐多久、记多久。法庭上的剑拔弩张、唇枪舌战,或沉默、或滔滔不绝,书记员都要集中精力倾听、归纳、思考、判断、总结,认真、细致记载下来,法官的问话答语和重要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记录准确率和完整性要求达到100%。所以,记录不敢有丝毫马虎,往往一字之差,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形成的笔录还要接受当事人、律师、法官的检验和挑剔,书记员的心成了一颗“悬”着的心。而书记员承担的合议庭记录、审委会记录均是审判机密,要守口如瓶,严守机密。书记员也是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所以必须做到文明用语、清正廉洁,以免引起不合理怀疑;工作性质和职责决定了书记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良好的工作、业务素质,需要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功底、思考判断力、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娴熟的工作技能。
      其五,书记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法院。许多老法官、法院领导都经历过书记员工作的历练,留下了青春和梦想,是优秀的老书记员。他们切身的感受成为对书记员无微不至的关心,促使其健康发展。而新招录的书记员也在改变着我们的法院,比如信息化建设中,电脑在各地的普及参次不齐,而现在的书记员不懂电脑就如同“文盲”。在电脑的普及和推广中,这些书记员自然而然成为使用电脑的行家里手,成为“年轻的老师”和办公自动化的主力军。目前法院的书记员基本上是通过国家公务员招考、书记员考试等形式从大专院校招录的,这批人年龄在25岁左右,平均年龄不超过28岁,学历较高,接受新事物快,思想活跃、工作热情高,正值青春无瑕、风华正茂之际。竞争带来的压力,对未来的渴望带来的动力,促使他们不断的学习、“充电”,有些经过一次次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有些在继续攻读本科、研究生,我们的法院因为有他们的存在学习更有氛围,风景更加靓丽。而纵观法院人才储备战略,这支充满活力的书记员队伍,已是人民法院人才的摇篮和希望。
      记录着法治的历程,记载着正义的轨迹,撰写着法院的明天。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所从事的工作神圣而且十分有趣。而书记员作为一个职业,也作为一种职务,可以一生从事,也可以作为职业生涯的一个起点、一段历程。年轻是书记员的本钱,真实是书记员的生命,默默无闻是书记员的品性,孜孜追求是书记员不懈的动力,相伴审判、记录正义是书记员的美名。书记员——人民法院“年轻的风”、“现代的一族”、“美丽的未来”,一路走好。

(作者: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管室 李志刚)

 

 


添加日期:2007-12-19 15:03:0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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