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山脉,有一条发源于太白山的河流,上段叫太白河,下段叫褒河,从汉中流入汉江。在清澈的褒河上游,有个村落叫孔雀台,一个很美丽的名字。河岸边,残留的古栈道的遗迹依旧吸引着过客驻足,抒发思古幽情。离此不远的地方,生长着一棵千年银杏,又名白果树,诉说着岁月的沧桑。千年的古树,任多少岁月流走,从来都没有挂果结实。也许真正遇到一个全新的时代,在中国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竟然开始开花授粉结果,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对于山区的农民而言,这果实能够带来非常丰厚的收益。早些年,白果价好的时候,一年的产值就可以高达万元。有利益就会有争端,争端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就以一种文明的方式走上了法庭。 就是这棵无辜的白果树,一连引发了三起诉讼纠纷,这是当年栽树人没有想到的。 (一) 1995年白果树引发的损害赔偿与确权纠纷 原告杨某起诉他所在的村民组,说长在他院子里的这棵白果树是自己一直在尽管护义务,但当时的乡政府应村民组请求,将该树收归村民组所有,自己不服这个处理决定。而且,村民组在组织村民采收白果时,个别村民爬上他家的房顶,将瓦踩坏,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踩坏的一千七百匹瓦片,并将该树确权给自己。经过法院调处,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四条协议:“1、树归集体所有,由杨某负责管护,无论每年有无收益均由村民组付给管护费200元;2、村民组负责赔偿踩坏的1700匹瓦片;3、白果每年由村民组采收,因采收白果或白果树由于自然原因给杨某造成的损失,由村民组负责赔偿;4、杨某应切实管护好白果树,不得对树有任何损害。”双方签收调解书以后,都已经按协议履行了,按理说,此案可以尘埃落定了。但后来不久,杨某开始为树的归属问题先后四次到省林业厅、省政府上访,由于没有证据,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此后,杨某通过四处托人找到了早先乡政府处理这个争议时已经收走的“自留树权属证”,上面记载着杨某继父的名字,对于这棵白果树的记载是属于他继父的,继父去世以后自己享有该树的继承权,就开始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 (二) 1999年的再审情况 再审认为,这棵白果树树龄近千年,法院的调解书已经将树的所有权确权给村民组,虽然杨某的继父名下的自留树权属证上记载有院子里的这棵白果树,但1999年县政府转发的《汉中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系指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是天然景观,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属权属国家所有。已确权归单位、集体或个人的古树名木,应按政策法规逐步理顺权属”。据此,法院驳回了杨某的申诉,继续执行原来的调解协议。 (三) 2002年的白果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转眼到了二十一世纪,杨某于2002年8月再次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席某偿还拖欠他的白果价款3600元和催收欠款误工损失及利息1000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在杨某与村民组打官司那一年(1995年)之前,村民组把这棵白果树的收益指定给离树很近的杨某等几家人共同经营。席某听人说孔雀台有棵白果树开始收果了,就去找到杨某,购买了240公斤白果,每公斤单价40元,计价9600元。当时只付给杨某5000元,下欠的4600元,杨某多年索要,对方只付给了1000元。开庭时,被告却声称早已经付清,法官先后两次开庭,数次找到知情人调查,几经周折,总算查明了事实真相,被告并未付清下欠的白果款。遂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1月,法院将此案执行完毕,被告席某支付了全部的款项。 (四) 2006年的返还财产纠纷 2006年9月,经过孔雀台村民组会议讨论通过,杨某与所在的村民组签订了一份白果树承包合同,约定由杨某对该树进行承包管护15年,每年的收益向村民组交纳承包金300元,村民组继续按照原来的协议每年付给管护费200元。当年10月,白果成熟,杨某开始收果时,邻居郭某(女)认为这棵树遮挡了她责任田的光线,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就在杨某打白果的时候,不听劝阻,强行捡拾七大筐白果。 杨某索要无效,遂驾轻就熟,就到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捡走的白果或赔偿损失1200元。立案后,审理此案的法官深入到当地,邀请了村主任和文书一起参与调解。 在村委会的办公室里,双方唇枪舌剑地争执了很久,被告认为原告受益的白果树遮了自己责任田的荫,自己捡拾白果是为了弥补损失。在场的村组干部说,树阴覆盖范围的土地已经全部收归集体,是被告自己耕种的时候又越界占用了属于集体的土地。既然村民组已经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原告有权收益,他人不能寻找借口损害原告的利益。 既然真相大白,通过给双方做了大量的思想疏导工作,被被告郭某同意返还尚未处理的白果并赔偿已经出售了一小部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元。同时村民组收回树阴下的土地,今后无论谁也不能在此耕种,以防再度发生新的纠纷。双方当场履行以后,原告遂撤回了起诉,皆大欢喜、案结事了。
(作者:留坝县法院院长 刘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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