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着便服开庭; 二、不得在办公室开庭; 三、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 四、不得开庭时迟到、早退或随意进出; 五、不得接打电话、吸烟; 六、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七、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或做与审判无关的事; 八、不得同当事人辨论、争吵; 九、不得对一方当事人言行亲密而对另一方态度冷漠; 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不得随意打断和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审判人员、书记员或法警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示提醒、诫勉督导或训诫纠错,并通报全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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