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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庭审行为规范


   一、不得着便服开庭;
   二、不得在办公室开庭;
   三、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
   四、不得开庭时迟到、早退或随意进出;
   五、不得接打电话、吸烟;
   六、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七、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或做与审判无关的事;
   八、不得同当事人辨论、争吵;
   九、不得对一方当事人言行亲密而对另一方态度冷漠;
   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不得随意打断和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审判人员、书记员或法警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示提醒、诫勉督导或训诫纠错,并通报全院。

 


添加日期:2007-12-13 15:59: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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